死亡前2年保單變更要保人 保單價值要列遺產總額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以本人爲要保人、子女爲被保險人投保2筆保險,於112年間將該2筆保單要保人變更爲子女,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嗣甲君113年死亡,繼承人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致漏報遺產稅,經該局查獲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衆辦理親人遺產稅申報時,請先檢視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保單,如有以被繼承人爲要保人,死亡前2年內變更該保單要保人爲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時,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