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破臉!合作音樂劇遭影業大咖賴帳 導演告上法院討回辛苦錢

▲投資賣座的電影《海角七號》林姓電影人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曾投資《海角七號》、《KANO》等知名國片的林姓電影人,創立的影業公司,因與謝姓導演在雲林縣政府標案《雲林人之夜—流動藝術饗宴三部曲》合作時發生糾紛,遭提告返還代墊款。士林地院認定該影業公司應返還謝姓導演59萬0786元,並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年息5%計息,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影業公司於2021年承攬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主辦的《雲林人之夜—流動藝術饗宴三部曲》音樂劇標案,總預算349萬5000元,並委任謝姓導演擔任計劃主持人兼導演,負責招募演員、編排劇本、排練、宣傳與演出。音樂劇於2022年2月19日演出結束後,公司分2次向縣府領得全部款項共349萬5000元。

謝姓導演主張,爲完成演出先行墊付人事、交通、餐飲、住宿、宣傳及雜支等合計110萬0418元,事後未獲全額返還,遂依民法委任規定提起民事訴訟。

林姓負責人出庭表示,導演明知總預算仍超額支出,已超出委任範圍,公司無須清償;並稱導演所列多筆費用重複請款或欠缺憑證,部分款項已支付予其他協力單位(如雲劇團及相關人員),合計約90萬1968元,不應重複給付。

法官認爲,雙方未明確約定預算上限,投標使用的「工作計劃書」僅供機關審覈,不構成契約條件。在執行期間,公司具有即時對帳與覈銷能力,若認超支理應可即時制止,因此「逾預算」抗辯欠缺說服力。

法官覈對卷內單據後,認定多筆支出有憑證可稽,合計59萬0786元,屬執行音樂劇的必要費用;其餘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至公司主張已匯出90萬餘元,法院指出雙方另有其他合作專案,無法證明該款即爲清償本案費用,抗辯不採。

法院判影業公司返還謝姓導演59萬0786元,並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2%、原告負擔48%。另就假執行部分,原告以19萬6929元供擔保後得爲假執行;被告得以59萬0786元預供擔保免爲假執行。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