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首長監督責任不能靠個人良心 《法官法》該修了
▲《法官法》自2019年修法後,開放人民得向評鑑委員會申請評鑑不適任法官。然而四年多來,法評會僅有一件人民請求的案件成立並移送懲戒法院。(圖/123RF)
●黃旭田、李明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副執行長
《法官法》自2019年修法後,開放人民得向評鑑委員會申請評鑑不適任法官。然而四年多來,法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法評會)僅有一件人民請求的案件成立並移送懲戒法院,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則仍掛零。面對這樣的數字,很多人會問:是法官與檢察官真的變好了,還是我們變得無法發現不適任者?
當然,非人民請求而是由機關請求的案件,移送懲戒法院的分別有法評九件、檢評十件,因此法官評鑑委員會在修法三週年報告中提到,雖然「人民請求」案件成立不多,但制度仍有其「間接功能」——促使具監督職責的司法首長主動處理問題個案,產生整體警惕效果。
確實,職務監督很重要,內部的人勇於揭發,比外部的人監督有效率太多了,然而,現實中,真的有人願意做嗎?爲什麼現在纔有人願意處理「害羣之馬」?
三十年來,民間團體所揭露的不適任法官與檢察官,多與「態度不佳」有關。但今天,光是「態度」已不是人民最關注的問題。更多時候,讓人民真正失望的是「品質」——尤其是難以被外部監督的審判品質。
這也是目前評鑑爭議最常聚焦的地方:什麼算是「審判核心」,不可監督?
日前公佈的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4年度訴字第1號,就涉及了「審判核心」的重要見解。當事人姚貴美法官,長期怠惰辦案、效率低落。例如2024年1至9月間,她的「補」字案件平均結案日數,是同院民事庭其他法官的近4倍。單一案件甚至拖延達222天。這些問題已嚴重影響案件進度與當事人權益,但她主張這屬於審判核心,不得受監督。
懲戒法院駁斥此說,明確區分:「審判核心」指法官依法享有獨立裁量的部分,不容干涉;但審判工作的「外部秩序」部分,職務監督權人得行適當的職務監督處分或措施。法院認爲,基隆地院對姚法官的處分,並未違反其審判獨立保障。
令人遺憾的是,姚法官已擔任法官二十餘年,相關問題並非新發生。若非2020年陳雅玲法官接任基隆地院院長,主動啓動職務監督,這起案件恐仍無人聞問。難道歷任院長未曾發現?同儕未曾注意?內部毫無風聲?恐怕不是沒發現,而是「不處理」。
▼讓人民真正失望的是「品質」,尤其是難以被外部監督的審判品質。(圖/記者李毓康攝)
勇於做出「職務監督」的首長 有系統性的支持嗎?積極將姚美貴法官以書面警告、促其注意監督的陳雅玲院長,其實在苗栗地院的時候,就曾將出包不斷又曠職多日的周靜妮法官送懲戒,周靜妮法官因此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爲公務員(法評會110評字3號、111評字3號)。她不迴避責任、不袒護同僚,媒體上卻傳出因此飽受壓力,而要提前退休。
這樣的結果,難免讓人質疑:司法體系是否真正在支持、鼓勵願意負責任的首長?
目前《法官法》中,對於具職務監督責任的司法首長,其遴任條件、考覈制度與不適任處理機制都非常薄弱。早在2020年石木欽重大風紀案爆發後,民間司改會就已提出《法官法》修法草案,主張應明訂院長與檢察長需具備足堪表率的專業與操守,並增設不適任可撤換的機制。
最重要的是,草案中也明定司法首長有責任主動監督所屬法官或檢察官的不當行爲,包括違反法官倫理規,以整體性地去強調「社會期待能積極爲職務監督的司法首長」,也纔會讓那些願意勇於改革、處理問題的首長,不再是少數。
因爲,問題法官的風聲、評價與表現,往往在內部早已不是秘密。監督不能只在出事後才介入,而應制度化、常態化,才能防患未然。
7月中,法評會也纔剛公佈桃園地院王秀慧法官以拘提恐嚇告訴人出庭的決議,王法官在2015年就曾因爲不滿被告拒絕認罪,未當庭告知羈押,就突然作成羈押處分,還大聲痛罵被告而被法評會送職務監督,但這次,法評會也仍然認爲無懲戒必要,僅送職務監督。姑不論評鑑制度如何疲弱,既然所有重擔都到了職務監督身上,那這個機制如何做得更好?
從2024年士林地院審判長涉性騷、懲戒法院前院長風紀案、臺南地院霸凌事件,到近日的姚法官事件,我們不難看出:強化司法首長職務監督,已是當務之急。
立法院本會期延長至8月底,很快就要展開下個會期,希望有機會處理攸關司法信任的重大法案,特別是將《法官法》的修法列入優先議程,以全面強化司法首長的監督責任,讓願意負責的首長不再孤軍奮戰,而能得到制度性的支持與保障。否則,我們終將無法真正汰除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
▼立法院本會期延長至8月底,很快就要展開下個會期,希望有機會處理攸關司法信任的重大法案,特別是將《法官法》的修法列入優先議程,以全面強化司法首長的監督責任。(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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