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員工接受培訓後離職 培訓費要賠給公司嗎
【說案】
原標題:員工接受培訓後離職 培訓費要賠給公司嗎(主題)
是“崗前培訓”還是“高階技能課”成判斷費用返還與否的關鍵(副題)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吳鐸思 實習生 郭美琳
爲員工提供培訓以及支付相關正常費用,屬於用人單位應盡的基本職責。那麼,經過培訓後,員工離職了,企業能否要求職工返還培訓費?近日,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2020年9月,張某入職新疆某有限公司,擔任諮詢主管。2022年5月,雙方簽訂《員工培訓與服務期協議》,約定公司委派張某學習短視頻拍攝及剪輯技術,費用2.98萬元,服務期2年。2023年5月,雙方又簽署《商業秘密保護協議》,約定張某離職後2年內不得從事競爭業務。
2023年6月,張某以個人原因離職,後其父親成立經營範圍類似的新疆某諮詢有限公司,張某隨即入職。新疆某公司認爲張某違反協議,要求其返還培訓費2.98萬元並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30萬元。
2023年10月,新疆某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張某賠償培訓費2.98萬元、賠償經濟損失2.62萬餘元、張某向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30萬元。2024年4月3日,當地仲裁委員會裁決,張某返還某公司培訓費2.98萬元;張某支付某公司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30萬元。
張某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
【庭審過程】
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新疆某公司爲張某提供的短視頻拍攝及剪輯技術培訓屬於崗位基礎技能培訓,且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培訓費用支出,判決張某無需返還培訓費;同時認爲張某作爲項目經理不屬於高級管理人員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且公司在張某離職後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判決張某無需支付違約金。
該公司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該公司提交新證據及張某轉崗後薪資上漲記錄,說明其培訓不是普通崗前培訓,而是公司爲了培養張某承擔新業務而單獨安排的“高階技能課”,張某漲工資的事實說明培訓確實有效。
因此法院認可費用應由張某部分返還。雙方自願簽訂了《商業秘密保護協議》,張某崗位涉及公司核心業務信息,因此法院認定張某即使不是傳統“高管”,也需遵守競業限制。
【審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張某返還公司培訓費1.2萬餘元並支付違約金4.4萬餘元。
【以案說法】
一般情況下,公司培訓未上崗無需交培訓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若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這裡的培訓是指專項培訓,且培訓費用較高。若只是公司內部的一般性培訓,未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方面的特殊投入,勞動者無需交培訓費。如果公司以未上崗需交培訓費爲由要求勞動者交錢,勞動者可拒絕,並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該案中,公司爲張某安排的短視頻拍攝、賬號運營等培訓,目的是爲拓展新媒體業務而設計的專項技能訓練,內容具有崗位針對性和業務提升性,符合“專業技術培訓”特徵。
對於張某是否屬於“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法院認爲,雙方簽訂了《商業秘密保護協議》,明確張某負有保密義務,且張某在辭職後入職了範圍類似的公司,行爲違背了勞動者在勞動關係解除後應遵守的競業限制義務。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