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無情 救救臺灣
(圖/本報系資料照)
過去兩週,花蓮光復鄉不幸遭受的水土災難,清楚顯現堰塞湖的積水,從在山嶺間形成,因雨溢流後一路攜帶土石,加速增強能量,到足以催毀鋼筋混凝土大橋,乃至居民生命和家園,算是爲大家上了一堂水土工程課。
水土無情,渺小的人除了力圖監測、防治、備妥隨時應變,同時還須學習未來如何與自然環境共處、相安。此時,臺灣北端,則正進行着一場潛藏的「人爲水土危機」。
位於基隆的協和火力電廠的四部燃油機組陸續除役,原本規劃改建爲燃氣電廠,卻發現廠內土壤遭受污染。環境部轉達臺電公司的意思,認爲執行全面性污染改善,要等到廠房結構物、設備拆除確認污染範圍後,再進行完整的土壤污染整治。基隆市長則表示將嚴格把關。
可推測,協和電廠土壤污染情形,應已持續進行多年,而潛藏對地下水和相鄰,包括海洋在內水體威脅,也早該受到嚴重關切。其場內土壤所含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及多氯聯苯超標數倍,及記錄不實等情形,在今年2月天然氣第四接收站環評大會前即被揭發,基隆市政府表示將進廠查證。然而當時環境部竟選擇忽略,甚至爲天然氣第四接收站開綠燈,強行加速通過環評。接着吹哨者提供的資料,進一步揭露土壤還有鉻、銅、鋅、鎳、砷等重金屬污染超標情形,並且也曝光在評估書中記載不實。
協和電廠土污事件發展至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污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面對協和電廠土污問題,除了通過環評和扮演類臺電發言人的角色,是不是該有保護臺灣水、土資源的積極作爲?
從目前已經通過確認的數據資料不難推斷,協和電廠內土壤污染,至少在民國106年之前即已大規模存在。而過去近10年間的地方和中央政府,竟漠視人民健康、環境和法律,過程中甚至在108年將電廠解除列管。
根據土污法第6條: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應採取適當措施,追查污染責任…;第7條:主管機關得派員調查土壤、底泥、地下水污染情形及污染源,進行土壤、地下水採樣及地下水監測井設置,採集農漁產品樣本。
根據第12條:主管機關對場址,應於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公告爲污染整治場址;第15條:應命污染行爲人停止作爲、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調查地下水污染情形,並追查污染責任;必要時,告知居民停止使用地下水。
值得提醒的是,協和電廠既已確認土壤遭受污染,卻忽略、不作爲,污染會隨時間持續擴大,提升危害人體健康與環境的風險。長此以往,不僅會帶來日趨龐大的污染整治及賠償費用,包括鄰近地區乃至海洋在內環境與生物資源的受害程度,都將持續加大。
如今亡羊補牢,無論是肇事的臺電與經濟部,或是主管環境保護的環境部,都應心存愛水、護土,依法儘速主動積極調查,在污染進一步擴大前,進行防治與復原。(作者爲基隆海洋保育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