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唸學堂/債務人名字沒跟著抵押土地變更 兒子多繳126萬遺產稅

既然繼承人間沒有約定好,國稅局依民法處理。依民法第1153條第2項規定,1,584萬多元債務由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圖/AI生成

趙海(化名)的媽媽生前向一位朋友借錢,拿名下豐原的地擔保。1,584萬多元債務未清,趙媽媽過世。趙爸爸主張1030條之1請求權,豐原的地交付給趙爸爸。不久,趙爸爸也過世,趙海申報遺產稅列報1,584萬多元的債務,但中區國稅局只核給316萬多元,官員說,因爲債務人沒改,仍是媽媽的名字。

一個名字沒改,趙海多繳了126.8萬元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