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疼媽媽/孕媽安胎假當天被炒魷魚 怒告無情公司求償結局曝

▲北市1名女員工因懷孕欲請安胎假竟遭炒魷魚,故決定怒告公司。(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女性一懷孕,就成公司眼中的「問題」?北市新手媽媽芬芬(化名)懷孕時請安胎假,竟收到公司以「侵佔佣金」爲由、透過LINE發出的解僱訊息,讓她錯愕不已。她無奈提告,請求資遣費、精神慰撫金與失業補償等共計36萬餘元。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爲,僱主解僱不當,但損害未如她主張重大,僅判賠7萬3805元,並須補發非自願離職證明。

30多歲的芬芬,自2020年起擔任某機車貸款公司業務,薪資結構含底薪、全勤獎金與退傭獎金。2023年懷孕後身體不穩,她向公司請安胎假休養,怎料當天就收到主管以LINE傳訊,指控她擅自更改佣金帳戶流向,情節重大,依《勞基法》第12條即時終止契約。

芬芬則指出,公司未經協商即片面調整退傭制度,原本應全數撥付她的佣金變成僅3成。她爲維持收入才請貸款公司將款項匯入自己帳戶,否認侵佔公司財物,遂提告求償資遣費6萬多元、失業補償近19萬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及薪資差額等共36萬餘元。

對此,公司在法庭上辯稱,芬芬身爲業務窗口卻擅改匯款帳戶,致公司喪失應收佣金,構成嚴重違規,才依法終止契約。並主張她被通知離職後未返崗,且未爭執解僱內容,應屬雙方合意離職。

法院調查發現,芬芬確有違反慣例,未經協議即通知第三方改變匯款帳戶,屬違反工作規則,但未達「情節重大」程度,公司未先行調查或協商,逕以最嚴厲手段解僱,難符比例原則。另芬芬當日即向勞工局申訴,明確表達不同意解僱事由,不構成合意離職。

法官也指出,公司未替芬芬投保就業保險,違反《就業保險法》,使她失去申請失業給付資格,構成《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之正當理由。不過,因她隨即另覓工作,未實際失業,且精神慰撫部分亦未達重大人格權損害標準,均未獲支持。

士林法院勞動法庭審理後,判公司須支付芬芬資遣費與薪資差額共7萬3805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其餘請求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