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綁住了健康發言權?立委陳瑩質詢揭《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法規矛盾
▲誰綁住了健康發言權?立委陳瑩質詢揭《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法規矛盾 。(資料圖/記者鄭遠龍攝)
記者王威智/臺北報導
你是不是也曾經在超商、電視或網路上,看見某款食品寫着「幫助代謝」、「提升免疫力」,卻又被悄悄下架、廣告被消音?明明是對健康有益的資訊,卻不能說、不能寫,只因爲臺灣的法規將「健康」與「治病」混爲一談。立委陳瑩痛批,這樣的做法不只讓廠商綁手綁腳,更剝奪了民衆獲得健康知識的權利。
「健康是人民的權利,不是衛福部的專利!」立法委員陳瑩近日在立法院質詢時,直指《食品及藥物廣告標示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過度嚴苛,將「健康效應」與「醫療效能」混爲一談,導致食品廣告寸步難行,甚至可能侵犯民衆獲取健康資訊的基本權利。她的發言隨即引發朝野關注,也再次突顯出臺灣食品廣告法規的制度性矛盾。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不得宣稱具有「醫療效能」,也就是不能標榜預防或治療疾病,以防杜誇大不實的廣告內容、保障消費者權益。但實務上,主管機關往往將如「幫助代謝」、「促進免疫力」、「清腸胃」等與健康促進有關的描述,一律視爲涉及醫療效能,導致業者即便擁有國際研究支持,也難以合法對外宣傳,嚴重限制產業發展空間。
陳瑩在質詢中更指出,連政府自己都有踩線風險。她舉例,國健署一支補助製作的廣告中出現「清胃腸、代謝好」等用語,教育部的校園飲食宣導則提到「膳食纖維可預防腸道疾病、控制血糖」,若依現行準則,這些措辭都可能被認定爲涉及醫療效能,依法構成違規。她質疑:「若連政府自家宣導都可能違法,這樣的標準是否太保守?甚至已經不合時宜?」
▲立委陳瑩就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提出質詢。(圖/取自國會頻道)
陳瑩進一步對比國際作法指出,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與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早已建立「健康宣稱(health claims)」與「醫療宣稱(disease claims)」的區分制度。只要廠商提出足夠科學證據支持,像是「有助心血管健康」、「幫助腸道機能正常」等用語皆可依法使用,既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也帶動健康產業創新與發展。
她表示,臺灣法規若過度保守,反而讓民衆無法接觸到有科學根據的健康資訊,轉而相信來路不明的偏方與網路謠言,最終損害的是消費者自身的健康權益與整體市場信任。
陳瑩請益許多專家意見後指出,臺灣現行法規過於保守,忽略資訊時代的傳播現實,不僅無助於提升消費者辨識力,反而可能助長網路偏方與健康謠言的流竄,造成誤導與信任危機。她建議,應儘速檢討制度,建立一套科學、透明的健康宣稱管理機制。多位營養學者也呼籲,政府應設計明確分級制度,清楚區分健康促進與醫療治療,並訂定合理審查標準,讓具有實證基礎的產品資訊能合法呈現,達到保障消費者、促進健康的雙重目標。
衛福部統計顯示,近年來因食品廣告用語而引發的消費者申訴案件逐年增加,顯示現行法規在實務操作上確實存在模糊與執行困難。若持續缺乏修正,不僅削弱本土業者競爭力,也將使臺灣在國際健康食品市場上難以立足。
陳瑩最後強調,在健康意識普遍擡頭的當下,政府應儘速檢討相關規範,借鏡國際經驗,讓法律從「限制」轉爲「引導」,真正落實人民的知情權與健康自主權,打造一個資訊透明、產業共榮的健康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