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租有簽章 要繳印花稅

民衆出租房屋收租金,即使是透過匯款或轉帳,仍可能觸及印花稅課稅規定。財稅局提醒,關鍵不在於租金支付方式,而在於房東是否在書面文件上註記收款金額並簽章。若留下書面紀錄,就可能構成印花稅應稅憑證。

據《印花稅法》規定,屬於「銀錢收據」性質的書面資料,包括收據、付款回執、租金收款明細等,只要載明實際收款金額,並由收款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就需按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由立據人,也就是房東,負責貼用並負稅務責任。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若房東在租約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逐月記載租金金額並簽章,或另外開立收據給房客,即使實際是透過銀行匯款收到租金,仍會被視爲具有「銀錢收據」性質,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反之,若僅是單純轉帳或匯款,房東未在契約或其他文件上留下任何收款紀錄與簽章,就不構成收據性質憑證,不須課稅。

財稅局建議,可改用票據(如匯票、支票)支付租金,並在契約中註明票據名稱與號碼,藉此排除書面收據要件,自然無須貼繳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