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偷藏雙面膠被重懲…他控監所「剷除異己」打官司連敗
彰化線蕭姓男子在彰化監獄服刑,前年間被人檢舉,在舍房內違規使用雙面膠,蕭被監所祭以移入違規舍房14日等處分,蕭指控其處分是「嚴懲」違反比例原則,甚至指控監所人員「挾怨報復、剷除異己」,不過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二度審理後,駁回蕭訴請,認監所裁處有據。
判決指出,蕭姓男子是彰化監獄受刑人,他在2023年11月間,在監獄舍房內違規使用未經允許自監獄工場攜出的作業材料雙面膠帶一卷,彰監接獲檢舉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查證屬實。
彰監認蕭男有「留藏、佔用作業材料」行爲,已妨害監獄秩序,依監獄行刑法規定,處分蕭男警告、停止接受送入飲食3日、停止使用自費購買非日常生活必需品7日,以及移入違規舍14日,處分已執行完畢。
蕭男不服,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聲請處撤銷處分,蕭主張,此案是因他不願與同房受刑人同流合污、繳交保護費,受刑人服務員幹部等就「挾怨報復、剷除異己」,另外處分執行期間,監所人員以手銬、腳銬、輪椅等戒具,以暴力強制執行,讓他心生畏懼。
蕭男也說,雙面膠帶是在工場作業後,在垃圾桶撿到,作爲回收使用,彰監卻以「極重度」處分,所爲違反比例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10條之裁量濫用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認,依據相關監視器證據,彰監處分有據,且蕭男的處分,已是監獄行刑法規定的最低天數,無法再以更低天數處罰,蕭主張違反比例原則、濫用裁量,沒有理由。
另外,彰監的處分核屬有憑據,蕭男主張無從作爲原處分違法、不當的依據,申訴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蕭男訴請撤銷原處分及申訴決定,屬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外蕭主張監所人員、受刑人等有多項違反風紀或刑事法等行爲情節,不論是否屬實,都與違規行爲無關。
蕭男不服再提起上訴,中高行高等庭認爲,蕭男上訴意旨沒有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情形,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不可抗告。
彰化監獄蕭姓受刑人違規使用雙面膠,遭監所處分,蕭打行政訴訟,二度敗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