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檢方囑託「拍賣虛擬貨幣」違法?行政執行署:合法合規
行政執行署
外界質疑檢察機關囑託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變價虛擬貨幣,投標民衆可以直接以現金買幣,不須經過KYC(Knowing Your Customer)程序,且執行分署未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登記或登錄,恐有違法之虞。對此,行政執行署20日說明,檢察機關囑託變價虛擬貨幣,執行分署執行程序合法合規。
執行署表示,現行《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始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但依金管會公佈施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2條第2點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簡稱虛擬資產服務商),是指在我國境內,以爲他人從事虛擬資產與貨幣交換等交易活動爲職業的事業或人員。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受檢察機關囑託辦理虛擬資產之變價、拍賣,並非該條文規範之範疇。
檢察機關囑託執行分署變價虛擬貨幣,執行分署既非《洗錢防制法》第6條所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業者,自無庸向金管會辦理虛擬資產事業或人員登記或登錄,且經金管會證期局肯認,因此外界質疑執行分署未辦理登記或登錄有違法之虞,恐有誤解。執行分署受檢察機關囑託辦理扣押物之變價,均依照《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妥慎辦理,並對應買人身分及資金加以驗證。
例如臺中分署近期受囑託辦理虛擬貨幣變價程序,有意投標者,投標人本人或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狀,始得參與投標。如爲公司、商號參與投標,需提出公司、商號設立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文件,由分署辦理身分驗證。投標人得標後,是以匯款方式匯入檢察機關指定帳戶,由辦理匯款的金融機構進行KYC,拍賣現場不收取現金,分署辦理囑託變價均合法合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