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媒體議價應納入AI(諸葛俊)

學者、媒體、公學會與學生代表齊聚臺大新聞所,呼籲立法院儘速通過新聞議價與基金立法。(鄧博仁攝)

被視爲營造媒體經營公平正義環境的《媒體議價法》已被立法院列爲本會期必須三讀的法案,但法案中定義的「數位平臺」並未擴及AI業者,使得生成式AI新聞成爲漏網之漁,讓法案面臨過時的窘境。

Google、Meta等大型數位平臺長期使用媒體新聞內容,不但未支付使用費,更藉以吸引廣告業者投入經費,嚴重壓縮媒體業的營運空間。據估計,臺灣每年的數位廣告市場約610億元,其中被這兩家攫取400至500億元,無論媒體以任何方式抗議,因缺乏法源依據,均如螞蟻對大象。

目前朝野提出的草案有6個版本,重點在於對數位平臺取用新聞必須「強制議價」,且要提撥經費設立基金,落實新聞有價、僱主有責,改善新聞工作環境。只是,各方卻忽略擁有大型語言模型、能以巨量新聞資料訓練的生成式AI,能產生因地制宜的融合性、客製化新聞,這是現在、未來的新聞產製重要來源,法案若僅以當前的數位平臺作爲規範,恐忽略法案適用的前瞻性。

有市調公司公佈數據顯示,ChatGPT的新聞生成提示指令從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成長212%,足證後端使用者對AI生成新聞的依賴度。可想而知,數位平臺的自然流量也必定有所下降,這是AI發展趨勢的使然。

今年6月,迪士尼與環球電影等六大影業聯合向AI製圖Midjourney提出侵權告訴,求償逾5.9億美元,原因是該公司大量使用他們的影像訓練圖像樣本,藉以建立自身資料庫。類似訴訟不只如此,2023年《紐約時報》等8家媒體對Open AI提出授權訴訟,最後逼得Open AI必須與各報達成取用新聞資料的協議。

昨日的數位平臺就是今日的AI業者,若立法沒有考慮到AI業者必須納入「數位平臺」,當法案通過之時也只能解決部分當下的問題,讓AI業者逍遙法外,與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現在的AI已經不是2年前只會「正經八百的胡說八道」,不但有版本更新、專業版本,還透過RAG技術篩選生成及提示語的專業建模,不可思議的代替一般性工作,收集新聞素材加以訓練AI,就能輕鬆生成四平八穩的新聞。

將AI業者納入《媒體議價法》的數位平臺定義範圍,絕對是合情合理反映事實。否則相信不久的將來,必定還得回頭進行《媒體議價法》修正,重新對「數位平臺」的定義再做調整。

(作者爲大學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