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檢察官的矇眼(黃丙喜)

近期在新竹地區出現大量內容不實的罷免夾報,讓不少人疑問「檢察官怎麼都沒看到?」(圖/黃丙喜提供)

「一定要罷」的大型看板矗立在新竹十字路口大廈,抨擊被罷免者的「劣跡斑斑」,用字遣詞明顯涉及意圖使被罷免者罷免通過罪、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等罪嫌。地產學界拿着同樣內容的夾報,不禁疑問:「檢察官怎麼都沒看到?」

針對他們的好奇,特別詢問律師友人此一看板和夾報內容是否構成犯罪,對方回訊:「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這是公訴而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不能視而不見。」難怪當前司法的公正普遍受人民質疑。

「偵查犯罪」是檢察官的法定職責,對於犯罪案件可主動偵查,也能指揮司法警察調查。街頭看板大到視線躲不掉,報紙夾報天天送到家,檢察官看不到的機會很小,合理推測「綠色執政」不想辦的成分較大。

立法委員和市長都是可受公評的公衆人物,但不能因爲他是公衆人物,就可以被幾近人格謀殺的誹謗或公然侮辱。何況,公職人員被罷免案遭到以殺戮人格的散佈謠言、傳播不實,想達成罷免案通過,已該當《選罷法》第104條的犯罪!104條載明,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罷免人被看板和夾報所列「一定要罷」的理由,包括大幅刪減園區、衛生環境、社會福利、國安預算。然刪減預算是立委受《憲法》明訂之預算審議權,且最終通過的預算並未大刪,反而增加。此一不符事實的誣衊,實爲含血噴人,更是意圖使人被罷免。檢察官不辦,豈不是嚴重失職?

這些看板、夾報公然對被罷免人做出「侮辱人格、名譽、尊嚴」的言行,檢察官不可能不知情。重點是,檢察官到底想辦?還是不想辦?不想辦,啥都看不見、聽不到,就算知情又如何。

大罷免是何等的大事,看板和夾報指責被罷免者違反《行政中立法》、《貪污治罪條例》與《利益衝突迴避法》,但事實上這都只是「涉嫌」,而非法院判定。如此公然侵害被罷免人權利,檢察官又豈能坐視,莫非被罷免者是在野黨所致?

法律的正義女神矇眼,代表着她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影響,公正地審判,而非看不見犯罪的事實,故意不偵辦。檢察官大人啊!別誤解了矇眼的真意呀!您們都是法律人,當時爲何習法,請勿忘初衷!

(作者爲國家公益發展協進會榮譽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