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價千萬元大麻窟遭剿!他僱低收男直播監控 詭辯有病求減刑
▲楊男僱用低收王男種植大麻遠端監控。(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楊姓男子種大麻案件仍在審理中,他竟不知悔改,爲規避查緝,僱用低收王男在租屋處另起爐竈,提供技術與種子,王負責直播供楊遠端監控,經檢調攻堅查獲84株大麻及逾686公克成品,牟利超過千萬元。法院審理,楊辯護主張他有病在身請求減刑;王則稱因經濟弱勢受僱。法官認定楊男前案仍在審理中再犯、惡性重大、王男則獲取共27萬6千元不法報酬與租金補貼,分別判處6年、5年2月。
判決指出,楊男於2023年間在臺中自家栽種、製造大麻,遭臺中地檢署起訴,案件尚在臺中地院審理中。他爲了「東山再起」並躲避警方注意,竟想出僱用無毒品前科經濟困頓的王男、將製毒基地外移到彰化。
2024年5、6月間,楊與王兩人達成合作協議。由楊提供大麻種子、專業技術,並親自進行初步栽種;王則提供租屋處作爲「大麻農場」。王的主要工作就是依照楊博顯的指示進行日常澆水、施肥等照護。楊允諾每月付3萬元「薪資」,並負擔每月1萬6千元的租金。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接獲情資,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於去年(113年)12月26日持搜索票與拘票,同步前往彰化的種植地點及楊在臺中的住處執行查緝。當場拘提王、楊,並查扣84株大麻植株、686.3公克乾燥大麻花,以及大批種植工具,總市價上千萬元。
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爲,楊與王對於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的犯罪事實均自白坦承不諱,楊曾有強盜等前科,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爲楊、王減刑,以及爲楊男引用憲法解釋意旨減刑等主張,法官均予以駁回。法院認爲,大麻對社會危害重大,兩人犯罪情節並無「情輕法重」足以同情之處,減刑後的最低刑度已屬適當。
法官審酌楊男爲牟利而主導犯罪,且於另案審理期間再犯,惡性較重;王男雖因經濟弱勢受僱,但所獲不法利益達27.6萬元,且行爲助長毒品製造,盼處楊有期徒刑6年,王有期徒刑5年2月、沒收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