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城鄉居民的法律擬修法,新增規定“增設居民選舉委員會”
日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振武對上述兩項修法作了說明。
據悉,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完善居民委員會選舉制度,規定增設居民選舉委員會,明確其組成、產生及職責。
增加規定:居民委員會向“居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以來,對加強居民委員會建設、維護羣衆合法權益、發展基層民主發揮了重要作用。現行法施行30多年間,我國經歷了歷史上規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鎮化進程,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面貌日新月異,有必要認真總結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基層治理和基層羣衆自治的實踐經驗,對現行法進行全面修改完善。
修訂草案共7章50條。在總則中完善立法宗旨,增加“健全基層羣衆自治制度”“發展基層民主,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內容。明確居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增加居民委員會向“居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調整居民委員會設立標準,將現行法規定“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範圍設立”,修改爲“一般在一千戶至三千戶的範圍內設立,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適當範圍內設立”。增加規定中央和地方基層羣衆自治指導監督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城市基層羣衆自治工作。
在完善居民委員會組成和職責方面,修訂草案明確居民委員會主任可以由社區黨組織負責人通過法定程序擔任、居民委員會成員和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交叉任職。同時,修訂草案完善了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任務,增加引導居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協助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服務、指導協助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等職責。
在完善居民委員會選舉制度方面,修訂草案規定增設居民選舉委員會,明確其組成、產生及職責。適應基層實際情況,增加選民登記的規定,增加公佈選民名單的要求。規範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產生方式及條件,規範不同選舉方式下的選舉程序,完善居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辭職、職務中止、補選制度。
修訂草案總結吸收各地經驗,着力完善議事協商規則、增強制度實效。根據目前社區規模普遍較大的實際,修訂草案降低了提議召集居民會議的法定人數要求,便於居民會議召開;增加居民代表會議制度,規範居民代表會議召開。明確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的職權;規定需由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社區黨組織研究討論。增加居民委員會組織民主協商的專門條款,規範協商事項、主體、協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協商結果的落實,使羣衆的訴求表達更加順暢、更加直接有效。
村民委員會可增加下設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人居環境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以來,在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保障村民自治、維護村民合法權益、發展基層民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農村面貌正在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農村基層治理實踐中積累了一些新的經驗做法,也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認真總結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基層治理和基層羣衆自治的實踐經驗,對現行法進行部分修改完善。
修正草案根據實踐發展情況,在立法宗旨中增加“健全基層羣衆自治制度”“促進鄉村全面振興,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內容;增加規定:村民委員會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中央和地方基層羣衆自治指導監督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基層羣衆自治工作;增加表彰獎勵條款,對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完善村民委員會組成和職責的規定。修正草案明確村民委員會主任可以由村黨組織負責人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交叉任職;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近親屬迴避。完善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設置,增加下設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人居環境委員會的指引性規定。完善村民委員會的職責,增加引導村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協助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等職責。依據民法典,增加村民委員會作爲特別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細化規定。
完善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修正草案增加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近親屬被提名爲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規定從事村務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戶籍人員經村民同意可參加選舉。規定每一村民接受委託不得超過三人,候選人不得接受委託投票。
完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修正草案規範村民會議的召開頻次,規定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根據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的需要,增加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涉及村莊規劃、建設等鄉村建設重要事項、重點幫扶人員和方案”等職權;規定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村黨組織研究討論,將“四議兩公開”工作制度法治化;刪除已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的具體職能,同時明確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討論決定有關集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參照適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增加村民委員會組織民主協商制度,規範協商事項、主體、形式和程序以及協商結果的落實。
新京報記者 吳爲
編輯 張牽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