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震撼價?她5千萬豪宅以500萬拋售 律師戳破離婚惡意脫產手法
示意圖。圖/AI生成
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
案例
《夫妻親密搶奪手冊》
惟於雙方洽談離婚期間,小明發現小美將豪車贈與妹妹小麗,並以遠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500萬元出售房產予弟弟大華,另捐款5萬元予地震受災戶。小明憂心小美藉此惡意脫產,致其日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落空。試問:小明得如何運用現行法律規定,以保障其權益?
一、前言
按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製者,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應適用法定財產製;又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夫妻一方死亡、變更夫妻財產製……等),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是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他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然此項權利之行使,系以「現存之婚後財產」爲計算基礎。實務上常發生夫妻一方於離婚訴訟前夕或協商期間,以贈與、低價拋售或虛僞轉讓等手段,意圖減少名下財產以規避分配義務。是以,面對配偶疑有脫產行爲時,現行法律提供哪些保障手段可資運用,即有探討必要,爰分述如下。
二、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離婚雖爲法定財產製消滅之原因,然無論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往往均需相當時日。尤其在提起離婚訴訟之情形,若對於離婚事由舉證不足,尚有遭駁回之風險。在此期間,若配偶一方已有明顯脫產行爲,他方若仍須待離婚成立始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屆時對方名下財產恐已遭處分殆盡。
爲避免此類情形,可利用《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待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確定後,法定財產製即告消滅,即得提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無須再待離婚成立始得主張。
三、夫或妻對婚後財產處分行爲之撤銷權
其次,若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將其婚後財產處分予他人,應如何救濟?就此,《民法》第1020條之1針對夫或妻一方所爲無償或有償之財產處分行爲,分別設有撤銷權之規定;倘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則該財產即回覆爲夫或妻所有,並重新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計算基礎。以下分就「無償行爲」、「有償行爲」,簡要說明之:
無償行爲:
若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爲的「無償行爲」(如:贈與……),有害及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他方可以向管轄法院聲請「撤銷」;但如果是爲「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爲的相當贈與」,則不在此限(《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
所謂「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爲的相當贈與」,是指法律上雖無義務,但付與相當之餽贈,符合社會通念之道義或美德者而言。例如:無扶養義務之親屬間所爲生活費給付、對無因管理人之酬謝約定,或於災難之際以慈善或公益目的所爲捐贈承諾均屬之。
惟是否該當此一例外,仍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參酌社會通念判斷其義務內涵與給付是否相當;若已逾相當範圍,仍不得認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爲之贈與。
(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爲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陳冠毓律師爲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全文請見永然文化出版之《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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