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8月29日下午,市場監管總局召開食品安全專題新聞發佈會。澎湃新聞從會上獲悉,截至目前,市場監管部門已累計發放保健食品註冊證書1.4萬件、備案憑證2.3萬件。

會上,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審評中心主任耿欣介紹,我國保健食品實施註冊管理和備案管理。主要考慮不同類型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的要求不同。如使用中藥材爲原料的產品,原料前處理、用量、配伍等對安全性和保健功能都有影響,相對比較複雜,採取註冊管理方式。而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產品,可以根據國家標準等通用要求對其安全性、保健功能進行評價,採用備案管理方式。

我國已發佈85種維生素、礦物質和輔酶Q10、大豆分離蛋白等10種保健食品功能性原料目錄。截至目前,市場監管部門累計發放保健食品註冊證書1.4萬件、備案憑證2.3萬件,形成了“備案是多數、註冊是少數”的工作格局。

對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廣告的管理,比普通食品更加嚴格。總局特殊食品司司長劉松濤介紹,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爲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

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王振宇指出,“保健品”與保健食品具有很大區別。“保健品”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是消費者對聲稱具有功能或者功效的食品、用品的俗稱。而保健食品是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依法註冊或者備案的特殊食品,具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可以聲稱明確的保健功能,其他食品不得聲稱保健功能。

王振宇提醒,出於保健目的選購食品時,要認清保健食品標識(俗稱“小藍帽”)及批准文號,依據保健功能和適宜人羣科學選購併按標籤、說明書的要求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