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鳳梨農損溢領10萬多元 屏東女農遭強制執行
▲書記官制作扣押文件 。(圖/屏東執行分署提供)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一名女子於110年8月間,因其所種植約3公頃之鳳梨遭豪雨侵襲,遂向高樹鄉公所申請農損救助。惟她並未依實際種植面積辦理,致使溢領救助金新臺幣10萬5023元,公所催討不理,屏東執行分署收案後查封扣押銀行帳戶存款,順利結案。
屏東執行分署指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業之民衆,如因颱風、寒流等天然災害導致農業損失,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者,得向受災地所屬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現金救助。
而高樹鄉公所查覺該女子溢領後,於112年2月通知其限期返還,並於同年8月再次催繳,惟她始終未理會,遂於112年10月18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辦理強制執行。屏東分署受理後,依法通知義務人繳納欠款,但義務人仍置之不理。經執行同仁調查,發現其於臺灣銀行持有高額存款,遂於113年3月14日及113年11月14日分別扣押其帳戶存款,全案終得順利清償結案。
屏東分署提醒民衆,如您或家人、朋友依《農損救助辦法》申請救助金時,若發生溢領情形,應儘速主動返還,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強制執行。
該分署提醒,如您或親友爲本分署義務人,若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繳之稅款、費用或罰鍰,可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至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務請妥善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另請特別注意,申請救助時,切勿誤導鄉(鎮、市、區)公所之勘查人員,而填報與實際受災地點不符之處所;或以未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地點、項目申報受災狀況。若經查屬實,將影響農業天然災害發生時之救助資格,下次申請時,主管機關得依農損救助辦法第12條之1規定不予救助,屆時恐將得不償失,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