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優化發行承銷業務實施細則 暢通中長期資金入市卡點堵點

3月28日,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深交所修訂併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首發承銷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再融資承銷細則》),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工作的實施方案》要求,持續推動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走深走實。

2024年,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部署,深化資本市場投融資綜合改革,打通中長期資金入市卡點堵點。2025年1月,中央金融辦、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於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工作的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在新股申購、上市公司定增方面,給予銀行理財、保險資管與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

銀行理財和保險資管是中長期資金的重要構成,具備來源穩定性高、規模體量龐大、使用週期長、風險偏好低等特徵,但目前銀行理財、保險資管等參與新股網下發行和上市公司定增存在一定限制。爲鼓勵銀行理財和保險資管積極入市,推動機構投資者更好發揮價格發現和資源配置功能,深交所對《首發承銷細則》《再融資承銷細則》進行修訂,優化銀行理財和保險資管參與新股網下發行和上市公司定增的相關規定。

本次規則主要修訂內容包括:IPO方面,新增理財公司作爲網下投資者,並將銀行理財產品和保險資管產品納入A類配售對象範疇,享有優先配售,且配售比例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記者瞭解到,原A類配售對象的報價是“四個值”的重要構成,鑑於“四個值”孰低值是新股定價的重要參考,爲保障機制平穩運行,本次規則修訂暫不調整“四個值”孰低值計算口徑。

再融資方面,明確理財公司、保險公司管理的多個產品參與上市公司定增認購時,可以合併計算,視爲一個發行對象,與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等保持一致。此外,兩件規則均根據新《公司法》相應調整表述。

本次《首發承銷細則》《再融資承銷細則》修訂是作爲深入貫徹落實《關於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工作的實施方案》、促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推動股票發行註冊制走深走實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於爲中長期資金入市提供更加豐富多元的產品工具,提升銀行理財和保險資管權益投資規模,優化投資者結構,更好形成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性投資的市場生態。

前期,深交所通過座談會聽取了市場參與主體的意見和建議,並對各項意見建議進行了深入評估。下一步,深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持續研究優化發行承銷機制,督促市場各參與方歸位盡責,共同維護髮行承銷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