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猥褻乾兒子又唆使性侵少女 高雄乾媽疑遭「報復」法院不採信

高雄一名沈姓女子,遭控對未成年少年伸出狼爪,案件歷經偵查與審理,層層抽絲剝繭,最終法院認定證據不足,判處無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沈姓女子,遭控對未成年少年伸出狼爪,案件歷經偵查與審理,層層抽絲剝繭,最終法院認定證據不足,判處無罪。可上訴。

據檢方起訴指出,沈女於民國108年間結識一名少年A男,並收其爲乾兒子。少年偶爾會夜宿沈女位於高雄市的住處。檢方指控沈女於109年3月間某2個晚上,涉嫌隔着褲子撫摸A男的性器官兩次得逞,構成強制猥褻。更駭人的是,沈女疑似唆使A男對同住少女B女實施性侵,導致A男對B女強制性交2次(該部分另由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

然而,整起案件進入法庭後,情勢急轉直下。法院審理髮現,整起案情在少年A男與少女B女的證詞之間出現諸多矛盾。A男在最初警詢中,明確否認被撫摸,稱「乾媽沒摸我性器」,後來則改口指控沈女「撫摸並要求他與B女發生性行爲」,甚至聲稱「不從就要被打」。而少女B女的證詞亦多次變動,並曾坦言因「喜歡沈女的兒子」而有所隱瞞,甚至於庭上直言自己曾遭沈女剪衣服、剪頭髮與拿針刺傷,對其懷有不滿,種種言辭令人難以全信。

法官審酌後認爲,雖有A男與B女的證述,但內容反覆,無法排除是因情緒或個人恩怨而作不利陳述。尤其最高法院先前即有見解,被害人單一證述不得作爲唯一定罪依據,尚須補強證據。本案雖有市府防治中心的彙總報告,但內容仍以A男自述爲基礎,未能提供客觀佐證,無法補足證據力缺口。

綜上,法院認定現有證據尚未達「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難以證實沈女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遂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規定,判決沈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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