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對象跳江救人,構成重大立功,減刑!
“沒想到,法律沒有放棄我們犯錯的人,做了好事也有‘獎勵’。”2月11日,農曆正月十四,還沒到元宵節,社區矯正對象幸某便已在裝修崗位上開工。
這是近幾年中他過得最開心的一個年:一是因爲司法機關幫他在居住地找到了工作,二是因爲被減了刑。
幸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2024年3月,在社區矯正期間的他,發現贛江中有老人落水,便跳入江中,與人合力將老人救起。此後,江西省萬安縣政法委決定授予幸某見義勇爲先進個人。萬安縣檢察院檢察官在社區矯正檢察中發現這一情形,經過調查覈實,認爲幸某行爲符合刑法第78條規定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情形,構成重大立功,應當減刑。同年4月,檢察機關依法督促負有社區矯正管理職責的司法行政部門啓動提請減刑程序。同年6月,法院裁定對幸某減刑三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三個月。
在進一步的採訪中,記者瞭解到,2024年,該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除辦理幸某減刑案件外,還辦理了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彭某7次違規外出,該院發出對彭某應當給予治安處理的檢察意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衷某嚴重違反社區矯正執行規定,該院發出對衷某提請收監執行的檢察意見。對司法局和法院徵求該院對社區矯正對象邱某(未成年人)收監執行的意見,該院經過審查認爲邱某僅被治安處罰一次又是未成年人,尚未達到必須收監執行的條件,提出不宜收監的檢察意見,這些檢察意見均得到司法機關的採納。該獎則獎,當罰則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那麼,什麼該獎,什麼當罰,何時該寬,何時當嚴?尺度是什麼?尺度便是“法度”——依法辦。
基層是一面鏡子。一個基層檢察院的刑事執行檢察工作嚴格依法,凸顯出法律監督機關堅守“法度”的定力。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文字/視頻策劃:檢察日報首席記者 邱春豔
視頻:正視工作室 韓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