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兩岸人球 陸委會愧對民主先輩

旺報社評

陸委會以持有中國大陸定居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爲由,註銷旅居福建臺灣青年教師張立齊的身分。由於張立齊的大陸定居證已經失效,失去臺灣身分後護照連帶失效,等同沒有身分的「人球」。他如果想回臺灣,還得申請許可證,獲准後才准入境,形成另類的黑名單,臺灣解嚴將近40年,令人不可思議。

朝令夕改 陷人民於恐懼

大陸「出入境管理局」2024年1月1日推出「鼓勵臺胞來閩定居落戶、便利臺胞在閩生活發展等10項出入境政策措施」,在大陸華僑大學任教的張立齊,當天即領到《臺灣居民定居證》,簡稱定居證,成爲措施推出後的首例,曾引起媒體的關注。

當時張立齊曾詢問陸委會,持有大陸定居證是否違反《兩岸條例》?得到「不違法」的答覆。《兩岸條例》原本規定,持有大陸護照和大陸身分證纔會被註銷臺灣身分,不過,陸委會於賴總統宣告「賴17條」後,今年4月發佈新解釋令,將持有大陸定居證納入註銷臺灣身分的範圍,原本不需註銷臺灣身分的張立齊,按新解釋令就失去了臺灣身分。

不過,根據張立齊的說法,大陸定居證只有6個月效期,他的定居證早在去年6月就過期了。換言之,在陸委會實施新規定之前,張立齊已經沒有大陸定居證了,因此他主張,陸委會註銷他臺灣身分證已超越法律適用範圍,打算提起行政訴訟。但陸委會的態度十分強硬,堅稱不論張立齊的證件是否逾期,都不影響曾經違法的事實,他的身分必須註銷。

陸委會的做法可議,首先是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陸委會增列持有大陸定居證爲註銷臺灣身分的條件,是否恰當,見仁見智,但無論如何,張立齊在取得大陸定居證當時,並不違法,陸委會用新釋令處分當事人的舊行爲,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陸委會2024年1月曾明確指出,持有大陸定居證並非設籍中國大陸,並不違反《兩岸條例》,因而不會註銷臺灣戶籍。不料政府一夕改變規定,不違法變成違法,法律失去穩定性,人民何所適從?陸委會不經諮詢溝通程序,法規說改就改,哪天突然懷疑持有臺胞證的民衆可能成爲對岸統戰的工具,因而發佈《兩岸條例》新釋令予以處分或限制行動,人民豈不陷於惶惶不可終日的恐懼中?

寒蟬效應 不惜侵犯人權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爲確保人民對法律的信賴,因此,不能用行爲發生後所制定的法律,去規範已經發生過的行爲,更何況陸委會新增的只是解釋令,效力位階低於法律。法律原本規定持有大陸護照和身分證,纔會註銷臺灣身分,張立齊等人才會去申請,如果當時法律規定持有定居證就會失去臺灣身分,當事人未必會去申請。

陸委會如要「杜絕」臺灣民衆申請大陸定居證,應自新的解釋令生效後實施,而不是往前追溯。陸委會的做法等於故意陷人於罪,其目的在製造媒體效應與兩岸交流寒蟬效應,竟不惜侵犯人權,對一個追求民主進步價值的政黨而言,對創黨先輩沒有一絲慚愧之心嗎?

陸委會不會不清楚大陸定居證是臨時性的證件,是發給獲准定居落戶者,請領大陸身分證的前置證件,領有定居證後未申請落戶,半年後定居證即失效,張立齊並未申請大陸戶籍,表示他希望保留居住選擇權,否則不會讓定居證失效。依據憲法,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陸委會不能任性剝奪他的憲法權益。

張立齊未取得大陸身分,因而不能以大陸居民身分申請回臺,將無從回臺探親訪友,更不可能重回臺灣生活。陸委會硬生生把一個臺灣人往外推,不但侵犯人權,也非常不人道,陸委會快快收回成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