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管理好反分裂法可能的後遺症

旺報社評

大陸《反分裂國家法》立法20週年,北京將舉辦座談會,其用意在立場宣示。今年兩會並未出現修改《反分裂國家法》或制定《國家統一法》的議程或主張,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兩高)向人大提工作報告,則以「懲獨22條」的執行爲重點,可以看出大陸現階段對臺法律戰,以執行《反分裂國家法》爲主,而非制定新法推動統一新議程。

執行懲獨 未立新法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的報告,以「堅決維護國家政治安全」作爲開頭,強調參與制定實施「懲獨22條」有關工作,並以「楊智淵案」爲例,宣示司法「以分裂國家罪定罪判刑,嚴懲不貸」。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報告,也將參與制定「懲獨22條」列於顯要位置,表態「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換言之,「懲獨22條」意味《反分裂國家法》與大陸刑法結合,不再只是「備而不用」的政治性、宣示性法律。

但換一個角度看,現階段大陸只是從操作層面制定「懲獨22條」,而非修改強化《反分裂國家法》,也沒有采納學者的建議制定《國家統一法》。說明兩岸和國際情勢雖較20年前發生許多變化,但北京仍然對涉及對臺動武條件(非和平手段)的《反分裂國家法》極爲謹慎,仍希望透過兩岸協商談判達成和平統一。

由《反分裂國家法》、《刑法》、《國安法》串成的「懲獨22條」,屬於「精準反獨」的範疇,即在「保留和平統一可能性」的大前提下,大陸願尊重臺澎金馬地區實行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和法律的現狀,儘可能以「操之在己」的個案處理方式,向臺灣社會傳遞「搞臺獨是犯罪、不是自由」的立場。但由於兩岸體制不同,加上臺獨概念具有主觀性,民進黨政府就以大陸出臺「懲獨22條」爲理由管控兩岸人員交流,影響了疫後兩岸民間交流的恢復。

法律如何維護兩岸人民權益、促進兩岸民間交流?這應該成爲《反分裂國家法》後續執行的根本出發點。臺灣在三權分立之下,司法體系對兩岸交流所衍生的政治問題,展現謹慎、理性而公正,與行政、檢調體系大不相同,值得大陸深入思考。民進黨推動的《反滲透法》2020年初生效後,檢調單位試圖在兩岸交流活動中,辦幾件大陸統戰滲透臺灣的「鐵案」,企圖掀起「去大陸就是通匪」的寒蟬效應。令人欣慰的是,許多法官守住了「依法論法」的司法底線。

兩岸認同 法律底線

例如,沸沸揚揚的「王立強事件」,扯出大陸出身的港商向心夫婦「共諜案」,法院一、二審均宣判無罪,高檢署最後也放棄上訴,向心夫婦恢復自由身。又如2024選前檢調密集查辦村裡長、基層民衆組織大陸交流團,以違反《反滲透法》和《選罷法》起訴多位民衆,截至目前基隆、高雄、彰化等地方法院一審均宣判無罪,並強調赴陸團員均爲自費前往、旅遊與選舉欠缺對價關係。法院的判決形同讓民進黨和獨派的反中喧囂,在法律面前瞬間化爲幻影。

固然,兩岸司法體系迥異,但雙方主流民意均認同法律是社會正義的底線,只要雙方建立起「法律不是工具,是良知的守護者、和平的捍衛者」默契,兩岸人民對彼此法律的信任感,將成爲兩岸和平發展,以及未來和平統一的堅實基礎。

臺灣至少有4成民衆對大陸動武心存疑懼,《反分裂國家法》生效20年讓臺灣主流民意認識,臺獨不可行、不可能,兩岸和平發展是最佳選項。截至目前「懲獨22條」涉及對象不足10人,如何讓臺灣民衆對赴大陸不再有政治顧慮,相信自己有足夠的救濟手段維權,大陸應思考「懲獨22條」的管轄權如何與兩岸司法現狀與制度兼容,體現法律的嚴謹、嚴肅與透明,令臺灣民衆心悅誠服,這是大陸追求兩岸人民心靈契合統一的「必修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