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非法傾倒廢棄物交保撤銷 前屏東縣議員劉淼鬆改聲押禁見

▲檢察官開挖鍇霖公司,發現該公司違法掩埋廢棄物 。(圖/屏東地檢署提供)

地方記者/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偵辦鍇霖公司違法清理廢棄物案,查出大量未處理營建混合物遭違法傾倒於農地及國有地,嚴重污染環境。經調查,檢方認定公司負責人劉明坤(原名劉淼鬆,曾任縣議員)與工地負責人陳永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並有串證、滅證及逃亡之虞,原獲交保後,經抗告成功,法院於今(17)日裁定2人收押禁見。

屏東地檢署偵辦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清理事業廢棄物一案,高雄市調查處報請本署偵辦後,該署旋即指派楊士逸檢察官指揮環境部南區稽查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共組專案小組,於本月3日持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鍇霖公司廠區等9處執行搜索,並經楊士逸檢察官與專案小組在鍇霖公司廠區現場開挖,發現有大量黑色廢塑膠混合物、廢輪胎之情事,開挖現場傳出異味,部分塑膠物仍有微熱溫度並呈現黑色燃燒態樣。

經查,鍇霖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覈定之廢棄物清理計劃書載明,營建混合物應經破碎、篩選及磁選等程序,剔除塑膠、金屬與雜質後,方得作爲再利用產品運出。然而,自114年1月以來,公司負責人劉明坤竟未依廢清書所定作業流程處理廢棄物,僅於廠內以少量投入機具製造作業假象,產出物實質仍與未處理之營建混合物無異,無法作爲市場銷售之產品。該等混合物長期堆置於廠區,體積持續累積,形成大型廢棄土堆。

爲規避監管並圖非法牟利,劉遂指示工地負責人陳永謀,聯繫砂石車業者派遣曳引車司機,將上述未經處理之廢棄物運出廠外,違法傾倒於屏東縣枋寮鄉及東港鎮等多筆地號土地(上述土地多爲農業用地,部分更屬國有財產署管理之國有地,均非主管機關覈准之廢棄物堆置場所,部分土地原有之魚塭因而填平)。經屏檢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查證,初步估算非法堆置體積已逾2萬2,900立方公尺。

此外,劉明坤、陳永謀更提供廢清計劃書之申報人員不實資料,於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系統中,虛報鍇霖公司收受營建混合物及營建剩餘土石方重量及鍇霖公司產出砂石混合物重量;鍇霖公司更虛構下游買方某企業,填報不實交易紀錄以規避查緝。另劉明坤並於114年1月前,自不詳處所收受大量廢塑膠混合殘渣,非法回填於鍇霖公司廠區內,嚴重違反許可內容。

屏檢啓動團隊辦案模式,由楊士逸、吳文書、蕭惠予、賴帝安、侯慶忠、李昕庭、李忠勳、洪綸謙、吳求鴻、楊家將、黃筱真等檢察官協同復訊本件被告劉明坤、陳永謀、申報公司廠商、地主、砂石車業者及曳引車司機等14人,並認劉明坤、陳永謀均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同條第4款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同法第48條申報不實;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等罪,且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法院於同月翌(4)日裁定劉男交保10萬元、陳男交保6萬元,檢察官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撤銷原裁定併發回屏東地方法院更爲裁定,屏東地方法於今日裁定2人均羈押禁見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其餘涉案人員分別經檢察官諭知交保或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