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搜到「最猛凶宅」!公司簽約租2天就反悔 稱曾玩劇本殺鬧鬼
▲公司負責人林男簽下租約後才短短2天,即翻臉不認帳。(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董美琪攝)
記者莊智勝/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嚴姓女子112年初將其名下所有、位於北市某區的地下一、二層建物租予某公司,簽約長達10年,未料簽完約才短短2天,該公司負責人林男即翻臉不認帳,反指前一位租客在該處地下室經營劇本殺遊戲,有大量血腥、靈異內容,導致該處傳出鬧鬼等,因此要求解約、拒絕支付租金。全案經嚴女提告後,士林地院法官審酌,該公司應支付本案至言詞辯論終結日止、前11個月份租金爲103萬0095元、最後一個月租金則爲9萬3645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嚴女112年出即委託房仲尋找承租方,因而該公司牽上線,該公司在簽約前曾到現場B1、B2場勘3次,包括負責人林男、股東等都曾到場,期間嚴女也提供使用執照、平面圖、剖面圖等資訊,公司負責人林男更曾帶設計公司到場丈量3次,顯見已充分了解狀況。雙方在協商後,於112年3月1日簽訂租約,約定3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30日止爲裝潢期免收租金,112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7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70,000元整(未稅,含稅79,645元),自民國117年5月1日起至民122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80,000元整(未稅,含稅91022元);另約定大樓管理費每月1萬4000元由承租方公司負擔。
未料在簽約、交付鑰匙後,才短短2天,112年3月3日起該公司卻反悔不認帳,拒絕履約,嚴女認有請求已到期及未到期之上開租金、租賃所得稅及二代健保、管理費之必要,提告請求該公司支付112年6月1日起至113年5月30日止之1年契約給付金額共112萬3740元。
對此,該公司則辯稱,嚴女在簽約前謊稱前承租人爲網咖業者,但實際上卻是經營「劇本殺」的遊戲館場,包含大量靈異、兇殺等血腥內容,甚至還有傳聞鬧鬼等情形;此外,公司的財務也在網路上搜尋到「最猛凶宅」等相關資訊,認爲嚴女未事先告知,使公司陷於錯誤。
另一方面,該公司還表示,取得鑰匙後纔看清屋內環境,發現B2天井旁留有油水污漬、內梯殘破不堪、污水槽上方龜裂、有大量蚊蟲聚集、空氣瀰漫污水臭味,顯不堪使用,恐至公司員工健康危害;此外,該處B2使用執照登載用途爲防空避難室,無法作爲營業使用,綜上,依契約內容、民法等,公司自得解除契約,認爲嚴女無由請求履約或給付租金。
對此,法官勘驗租賃契約書,並未記載前承租人經營項目爲何保證之相關內容,難認前租客經營何種項目爲係爭租約之必要點,再者,僅憑網路搜尋之不完整資料,難以認定該處屬於凶宅。此外,該公司承租前3度到場勘查,證人亦稱當時未有天井油漬、內梯殘破、污水槽龜裂之情形,承租方也都沒有反映過這些,難認嚴女有隱匿情事。
而該公司稱B2爲防空避難室一事,證人表示,B1是商三可以做營業使用,B2登記是防空避難室,伊有跟承租方講,那時承租方有問伊說防空避難室可否使用?伊回覆各個行業不一樣,請對方回去詢問會計師,後對方說B2可以用來舞蹈教學使用,還稱這樣不會影響其他人安寧,顯見公司早已知道此事。綜上,法官認爲該公司解除契約爲無理由,應依約支付一年租金,前11個月爲103萬0095元、後1個月則爲9萬3645元,合計112萬374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