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協最新發布:(試行)律師辦理公司股東出資業務操作指引(2024)

近日,上海律協全新發布了8部業務操作指引,涵蓋了建設工程與基礎設施建設、公司與商事、仲裁、基金、環境資源與能源等五大業務領域,均由上海律協各專業研究委員會組織編制,以期爲廣大律師同行的執業提供寶貴參考。

其中,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編撰了《(試行)律師辦理公司股東出資業務操作指引(2024)》,從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出資程序、出資責任等方面,爲律師承辦公司股東出資相關業務提供一般性操作指引與工作要點提示。值得注意的是,指引並非強制性或規範性規定,而是旨在實際執業中爲律師提供指導和幫助。

(試行)律師辦理公司股東出資業務操作指引(2024)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指引背景

第二節 指引目的

第二章 股東出資額

第一節 註冊資本

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股份

第三章 股東出資方式

第一節 出資方式

第二節 實物出資

第三節 知識產權出資

第四節 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五節 股權出資

第六節 債權出資

第四章 股東出資期限

第五章 股東出資責任

第一節 未按期足額出資股東的責任

第二節 設立時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

第三節 股東失權制度

第四節 未出資股東轉讓股權

第五節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第六節 抽逃出資

第六章 隱名股東的出資問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指引背景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後的《公司法》進一步強化了股東出資責任,並在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出資加速到期等方面新增了較多規定。爲規範律師承辦公司股東出資相關業務,發揮律師在前述法律服務中的作用,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節 指引目的

第二條本指引主要從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出資程序、出資責任等方面,爲律師承辦公司股東出資相關業務提供一般性操作指引與工作要點提示。

第二章

股東出資額

第一節 註冊資本

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已發行股份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應注意審查公司相關行業法律法規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實繳要求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一)期貨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一億元,且應當爲實繳貨幣資本。

(二)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三)商業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十億元,城市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一億元,農村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五千萬元;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四)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二億元,且必須爲實繳貨幣資本。

(五)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5000萬元,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2000萬元,且爲實繳貨幣資本。

(六)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一億元,且必須爲實繳貨幣資本。

(七)非銀行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一億元,且應當爲實繳貨幣資本。

(八)融資擔保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爲實繳貨幣資本。

(九)對外勞務合作經營公司: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00萬元;

(十)法律法規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實繳要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屬於公司登記事項,公司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該等事項向社會公示。

【律師工作提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公示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東的股權變更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公示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股份變更信息。

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

第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等出資相關事項。

第八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等。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應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取得和喪失股東資格的日期。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應當注意區分股東出資額與股東出資資金金額的區別。如股東溢價出資時,股東出資資金的金額將大於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超出部分作爲資本溢價計入資金公積,構成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屬於公司財產,股東不得隨意要求退還。溢價出資多見於公司增資中。律師可提示公司,在全體股東和公司簽署的增資協議中,對於增資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增資價格、增資款金額、增資後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比例等進行明確約定。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股份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註冊資本、已發行的股份數和設立時發行的股份數,面額股的每股金額;發行類別股的,每一類別股的股份數及其權利和義務;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等出資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設立時應發行的股份。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設立時應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製作股東名冊並置備於公司。股東名冊應當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各股東所認購的股份種類及股份數;股票的編號(發行紙面形式的股票的);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章

股東出資方式

第一節 出資方式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股東以貨幣方式出資的,除了可用人民幣出資,也可用外幣出資。股東應當確保所出資的貨幣來源合法,並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的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除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外,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也可用於股東對公司出資,如探礦權、採礦權、林權等。

【律師工作提示】股東用於出資的其他非貨幣財產,應具備以下特徵:

(一)可估價性。股東用於出資的財產不僅需要具有財產價值,而且這種財產價值必須能夠以貨幣確定,應當能夠進行評估作價;

(二)可轉讓性。股東出資應當將該非貨幣財產轉移給公司,需要登記的應當進行權屬變更登記,並交付公司佔有、使用和支配;

(三)合法性。股東應當確保財產來源的合法性,且不得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八條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該出資人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除非股東另有約定。如出資時股東存在故意隱瞞資產瑕疵等主觀惡意導致資產實際價值顯著低於該等資產對應出資額的,該出資人應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第二節 實物出資

第十九條 股東可以用實物出資。實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包括但不限於房屋、車輛、設備、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

第二十條 股東以動產出資的,應當由出資股東向公司完成交付,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應當依法轉移登記至公司名下,未經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不動產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權屬轉移登記,將公司登記爲出資財產的所有權人,並將不動產交付公司,由公司佔有及使用。

第三節 知識產權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包括:(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作爲出資的知識產權應當權屬清晰,出資股東擁有處分權,並可以依法轉讓給公司。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應提示公司,對於作價出資的知識產權應進行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知識產權權屬是否屬於出資人;是否涉及原單位職務發明或商業秘密;是否與他人共同所有;是否存在對外授權及授權類型;保護年限、穩定性、是否涉訴等。律師應提示公司和股東共同委託資產評估機構公司對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

第四節 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二十二條 股東可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只有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纔可以直接用作股東出資。作爲出資的土地使用權上不得設有抵押等權利負擔。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在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可能被認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相關股東應當向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承擔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

【律師工作提示】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爲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律師應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直接用作股東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需經國家徵用的途徑變更爲國有土地,才能進一步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先補繳土地出讓金後才能用於出資。

第五節 股權出資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作爲出資。股東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三)出資人已經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應注意審查以下不得用作股權出資的情形:

(一)股權已被設立質權;

(二)股權所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得轉讓;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相關股權轉讓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不得轉讓股權的其他情形。

律師應當審查股權所在公司章程是否就股權轉讓存在特別約定,且股東以股權出資時,應不損害股權所在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股東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資的,應當注意以下內容:

(一)禁止交叉持股,股東不得以上市公司的股份作爲出資方式,向該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出資;

(二)上市公司股東以股權出資的,受“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

(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資的,受“在就任時確定的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股東以國有公司股權出資的,應當先行辦理批准手續。股東以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如涉及外商投資項目覈准或備案調整需要事先批准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律師工作提示】股東以公司股權出資時,應辦理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將公司登記爲出資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東。

第六節 債權出資

第二十七條債權出資是指出資人以其對公司或者對第三人的債權作價向公司出資。

第二十八條 股東以債權出資的,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評估、轉讓,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律師工作提示】股東以債權向公司出資時,律師應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一)書面合意。股東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股東以債權出資的方式;

(二)債權的可轉讓性。股東用作出資的債權應具有可轉讓性,不得以基於當事人特定身份訂立合同項下的債權作價出資,如:贈與、僱傭等合同項下的債權;

(三)債權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出資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或仲裁時效,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能力,且不存在抗辯權、抵銷權等;

(四)債權的確定性。股東出資的債權具有確定性,附期限或附條件等不確定的債權不宜用作股東出資;

(五)具有貨幣價值。擬出資債權的實際價值,應當由評估機構進行專業、公允的評估;

(六)合規性。債權出資應當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進行,確保合規性;

(七)爲避免出現債權權屬不清晰、有爭議、有瑕疵等情形,公司可考慮要求出資人對其出資提供擔保,承諾在債務到期後公司不能有效受償的情況下,由其補足出資。

第四章

股東出資期限

第二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剩餘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出五年的,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餘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五年內並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調整後的認繳出資期限內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審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關於股東出資期限的規定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如公司股東剩餘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仍超出五年的,應提示公司在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將出資期限調整爲2027年7月1日起五年期限內;

(二)如股東認繳出資額過高,無法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實繳的,可提示公司和股東通過減資、股權轉讓、修改股東出資方式等方式確保出資義務的完成;

(三)2024年7月1日起新設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必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足額繳納出資。

第三十一條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第五章

股東出資責任

第一節 未按期足額出資股東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未依法繳納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關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應當提示公司未足額出資的股東,除應足額繳納出資外,還可能承擔以下責任:

(一)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就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律師還應當提示公司和股東注意出資瑕疵可能導致的行政處罰,如: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爲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虛假出資或者未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節 設立時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繳納股款,或者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購的股份的,其他發起人與該發起人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應當注意的是,有權向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請求與未足額出資股東在出資不足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權主體,不限於公司的債權人,還包括公司自身。換言之,如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公司也有權要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節 股東失權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成立後,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覈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

第三十八條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於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股東因此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註冊資本並註銷該股權;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者註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審查與股東失權相關的法律文件時應注意:

(一)公司董事會有義務對股東出資情況進行覈查。公司董事對於股東的出資情況負有核查義務,如未及時履行覈查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股東發出失權通知前,應先經董事會決議。如發出失權通知前未經董事會決議,該失權通知存在因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而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三)未出資股東自失權通知發出之日起喪失股東權利,未出資股東提起異議訴訟的時限爲自收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該期限爲除斥期間。

(四)股東基於上述規定而享有的異議之訴請求權的對象爲公司的失權行爲,而非董事會作出的失權決議,二者系不同的訴訟事由。如果董事會作出的失權決議效力存疑,律師可建議股東考慮另行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效力的訴訟。

第四節 未出資股東轉讓股權

第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受讓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辦理此類業務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關於請求權的主體,不僅包括公司,還包括公司的債權人。

(二)關於請求權的內容,公司有權要求轉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股權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轉讓股權的股東在其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權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三)關於請求權的前提,應當是受讓人對於轉讓股權的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明知或應當知道的。如果股權受讓人對於股東未按期足額出資並不知情且不應當知道的,則可以免除自己的連帶責任,但股權受讓人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節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第四十一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應當注意“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形的認定。一般認爲,公司作爲被執行人經法院強制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應當屬於公司不能清償債務。

此外,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公司債權人也有權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爲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公司申請或被申請破產後,公司股東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有權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三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爲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六節 抽逃出資

第四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抽逃出資的,除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的行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的,可以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爲。

第四十六條股東抽逃出資,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應注意提示股東採取措施避免被認定爲抽逃出資,包括但不限於:

(一)加強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財務賬戶管理。在財務往來過程中,備註清楚款項的具體用途,而非簡單爲“往來款”或者不做備註。

(二)加強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合同管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款項來往應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對轉款的用途、對價、付款期限、擔保方式等內容進行明確約定。公司和股東均應妥善保管相關合同、資金往來憑證、記賬憑證等。

(三)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公司可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在制度中明確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交易流程,如公司決策流程、合同管理流程、財務做賬要求等,避免公司與股東的正常交易因無法舉證而被認定爲抽逃出資。

第六章

隱名股東的出資問題

第四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四十九條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因投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證明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的,有權向名義出資人主張股東權利,名義出資人無權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辦理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關於公司股權權屬爭議時,應注意審查:

(一)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如:隱名股東直接或間接通過名義股東完成向公司的出資,出資款項的轉賬路徑、金額是否與公司收到的出資款、股東名冊記載的出資額等相吻合,款項的性質是否存在與雙方之間的其他經濟往來相混淆的可能,如:借款等。

(二)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是否簽署書面合同,如:股東代持協議、委託持股協議、出資或投資協議等;合同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如: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虛假的意思表示等;合同是否就股權代持、出資資金來源、利益分配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五十條實際出資人實際享有公司股權的情況下,其請求公司變更其爲登記股東、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應取得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律師工作提示】在與實際出資人要求顯名的爭議解決過程中,實際出資人應當對於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承擔舉證責任。如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爲公司股東的請求,應予成立。

第五十一條實際出資人實際享有公司股權的情況下,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處分股權行爲的效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即名義股東屬於無權處分,實際出資人有權追回,但受讓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如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的,名義股東應賠償實際出資人的損失。

【律師工作提示】名義股東無權處分實際出資人實際享有的公司股權,其處分行爲構成無權處分,但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關於股權代持的約定無權對抗受讓人。當受讓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時,受讓人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公司股權。名義股東應就其處分行爲對實際出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實際出資人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防範股權代持的風險包括:

(一)與名義股東簽訂書面股權代持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儘可能約定股權的實際所有權人、出資期限、出資比例、責任承擔、收益分配、表決權行使、股權轉讓等關鍵事項,以及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機制;

(二)直接參與公司股東會的決策,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或者通過名義股東參與公司的股東會決策,間接行使股東權利;

(三)加強與公司及其他股東的聯繫和溝通,得到公司及其他股東關於其實際股東身份的認同;

(四)在必要或適當的時機選擇變更爲公司登記的股東。

第五十二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爲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名義股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無權以其僅爲名義股東進行抗辯。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進行追償。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爲公司名義股東提供服務時應注意提示名義股東的出資風險,即:如因實際出資人未完成出資實繳而可能導致的被公司債權人要求名義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就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名義股東應督促實際出資人履行實繳出資的義務,要求實際出資人提供實繳出資的憑證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指引起草依據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文件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3)《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五十四條本指引成稿於2024年11月13日。本指引內容僅依據該期限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等爲依據。

第五十五條本指引由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起草,並非強制性或規範性規定,僅供律師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參考。

執筆人(按姓氏筆畫爲序)

馬明星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王 競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主任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朱 豔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 韻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許建軍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贊爲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蘇 蕾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鳳翔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李明明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和龍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貴格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張 政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雯倩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幹事

上海市和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子濠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世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松濤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趙會麗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市百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褚文沁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幹事

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潘 雄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市君和律師事務所主任

來 源|上海律協

編 輯|馮小瑜

校 核|張行之

責 編|袁 琳

審 核|徐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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