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陳欣:加強認知能力 謹防集資詐騙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網)
轉自:中國銀行保險報網
□本報記者 杜肖錦
在非法集資案件中,爲什麼立案偵查時說是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但是起訴時又說的是集資詐騙罪?中國金融傳媒與抖音合作,邀請金融領域專家參與“金融百咖話防非”活動,匯聚專業“防非聲音”。
針對上述問題,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陳欣表示,根據相關條例,非法集資有三個要件:一是非法性,指的是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相關規定;二是利誘性,也就是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三是社會性,也就是說向不特定的對象吸收資金。同時滿足這三個特徵的行爲,就屬於非法集資;如果有一個要件不滿足,就不屬於非法集資。如果定性爲非法集資犯罪,又會被細分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是集資詐騙。如果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式實施非法集資行爲的,就屬於集資詐騙。所以,集資詐騙是屬於非法集資當中情況最惡劣的一種犯罪。
針對非法集資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陳欣舉了海銀財富的案例進行說明。
在爆雷前,海銀財富共有716.9億元的存量“理財產品”,產品年化回報率高達7%到10%,規模僅次於中植和諾亞。但事實上,海銀財富被調查的“理財產品”全數違規,該公司操控數十家空殼公司,構築了巨大的嵌套資金池,大量底層資產甚至被證實完全是捏造虛構,所募集的大部分資金去向不明。
陳欣表示,海銀財富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相關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來利誘投資者,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應把公司實際控制人韓宏偉和韓嘯、公司總裁王滇等人定性爲非法集資犯罪。並且海銀財富的高管們,大量捏造、虛構底層資產和宣傳材料,所募集的資金很多都是去向不明,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了詐騙的方法,還要升級定性爲集資詐騙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海銀財富不是第一個騙局,也不會是最後一個。在騙局面前,大家都需要加強對複雜社會的認知能力,不要被貪婪所驅使。”陳欣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