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修正供熱條例,申請用熱戶數比例不再是硬性要求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供熱條例>的決定》經2025年3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修正後的條例全文日前已公佈,此次修正刪除了“申請用熱戶數達到一定數量”“用戶要求暫停或者恢復供熱的,供熱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的表述。

時隔11年,供熱條例第三次修正

記者瞭解到,《山東省供熱條例》於2014年3月28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此次,《山東省供熱條例》迎來第三次修正。修改內容主要有2處,涉及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比例和用戶暫停供熱是否收取費用。

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供熱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爲:“對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供熱主管、發展改革等部門和供熱企業主動服務,採取多種措施,滿足用戶的合理用熱需求。”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爲:“供熱設施具備分戶關閉條件,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採暖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申請,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供熱企業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的用戶是否收取適當的熱能損耗補償費,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統籌兼顧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擬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組織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用戶、供熱企業、社區以及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

申請用熱戶數比例不再是硬性要求

對比2021年版條例,記者注意到,此次修正將“對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一定數量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表述,修改爲“對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供熱主管、發展改革等部門和供熱企業主動服務,採取多種措施,滿足用戶的合理用熱需求”。

這意味着,關於供熱入住比例,“申請用熱戶數達到一定數量”的表述刪除了。

長期以來,很多住宅小區,特別是新建住宅小區,入住戶數較少,是否向這些住戶供熱成爲關注焦點。一方面,小區具備供熱條件,用戶安裝了供熱設施,特別是家裡有老人、孩子,希望供熱,供熱公司應當滿足用戶需求;另一方面,小區入住率低,供熱能耗較高,供熱質量難以保證,增加供熱公司成本。這樣,供用熱雙方容易產生不必要的矛盾糾紛。

此前,山東各市制定的具體辦法,有的規定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總戶數50%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有的規定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總戶數60%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

暫停供熱是否收費各市視實際情況確定

用戶暫停供熱是否收取費用也是修改內容之一。

2021年版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供熱設施具備分戶關閉條件,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採暖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辦理暫停供熱手續。用戶要求暫停或者恢復供熱的,供熱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此次修正,將上述款修改爲:“供熱設施具備分戶關閉條件,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採暖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申請,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供熱企業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的用戶是否收取適當的熱能損耗補償費,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統籌兼顧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擬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組織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用戶、供熱企業、社區以及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

記者對比發現,“用戶要求暫停或者恢復供熱的,供熱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的表述刪除。這意味,暫停供熱不收費不再“一刀切”,而是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同時,供熱企業是不可以擅自向用戶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的,擬收費要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

記者瞭解到,條例中所稱“熱能損耗補償費”,又被簡稱爲熱損費、基本熱費。因爲熱具有傳導性,在供熱過程中存在用熱戶向停供戶傳遞熱能的現象。居民通常所說的“採暖費”還包括燃料費、水電費、固定資產折舊費、人工費、供熱系統維護費及其他費用,其中有些費用是固定不變的,無論住戶是否用熱都要發生,所以供熱單位想要在住戶停供時收取這部分的費用。目前,我國部分城市會收取供熱基礎費,標準大多數爲按面積計收熱費全額的20%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