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展西亮一審獲刑13年
2025年8月6日,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展西亮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展西亮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鐵路中院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2004年下半年至2016年1月,被告人展西亮利用擔任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和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貸款辦理、入股投資、職工錄用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136萬餘元。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2023年8月至9月,展西亮應孫德奎請託,利用原擔任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承諾爲他人在職務晉升方面提供幫助。2023年9月,展西亮收受現金20萬元。
鐵路中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展西亮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構成受賄罪。展西亮離職後利用其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鑑於展西亮具有自首、坦白、認罪悔罪、退繳少部分贓款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