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找少女性交易「每次1萬」還用遙控攝影機偷拍 雲端相簿露餡
▲桃園市賴姓男子於2023年8月間認識未滿18歲少女,隨即以每次1萬元代價進行性交易,但卻以遙控攝影機偷拍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從事木工業賴姓男子2023年8月間認識未滿18歲少女,隨即以每次1萬元代價與少女進行性交易,過程中未獲少女同意以遙控攝影機偷拍,去年1月間被警方查扣手機,員警在手機內查獲賴男偷拍影片情事,報請桃檢偵辦;桃園地院審理時,賴男坦承犯行,並與少女達成調解,法官審結依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爲之電子訊號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賴姓男子於2023年8月間認識未滿18歲少女成爲朋友關係,遂與少女於8月31日、9月6日、9月12日、9月22日,以每次1萬元爲對價關係,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進行性交易共4次,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可惡的是,隔年1月30日調查性交易案時,扣得賴男手機,經查看手機內容後,發現雲端相簿中有許多偷拍影片,才發現賴男與少女行性交易過程中,竟違反少女意願,以遙控針孔攝影機開啓攝錄功能,偷拍性交易之非公開性影像,以此方式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爲之數位影片電子訊號,通知賴到案說明後,經賴男主動交付遙控針孔攝影機含記憶卡於警方,始揭露上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結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賴男於檢警偵訊與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其供詞與少女與證人證述大致相符,法官參酌桃園市少年警察隊搜索、筆錄、扣押物與被告手機內照片、手機截圖、遙控型攝影機記憶卡等佐證,足認被告犯行明確,與被告自白相符,足堪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未思告訴人身心發展未臻成熟,爲逞一己私慾,竟與告訴人爲之性交易,且擅自竊錄及違反意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爲電子訊號之行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法官審結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爲之電子訊號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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