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手機偷拍裙底風光被抓包 竟喊:享受做壞事心跳加速感覺
▲桃園市吳姓男子去年4月間在中壢區某銀行旁自動櫃員機ATM前佯裝領錢,卻趁短裙女領錢之際,以手機偷拍裙底風光被當場抓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男子去年4月在中壢區某金融機構旁自動櫃員機ATM前佯裝領錢,見短裙女正在領錢,以手機偷拍女子裙底風光,被女子察覺當場報警;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吳男坦承有偷拍動作但未拍照,辯稱「只是享受做壞事心跳加速感覺」等語,法官查出被告曾有偷拍前科,5年內再犯屬累犯,審結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男與成年女子並不相識,去年4月9日上午9時17分許,在中壢區某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前,見女子穿着短裙正在領錢,吳男竟持手機,在未經女子同意下,以手機偷拍女子裙底風光3次,但因故未攝錄到照片而未遂,女子回頭驚覺吳男以手機偷拍裙底後,氣得立即打電話報警處理;桃檢覆訊後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吳男坦承有持手機並開啓鏡頭,放置在女子裙底下方等情,惟否認有何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犯行,辯稱,「沒有要拍意思,打開相機對着女子裙底是爲了逼真、模擬情境,假裝在偷拍,沒有按拍照鍵,過程中有打開手電筒,只是享受做壞事心跳加速的感覺」等語。
法院勘驗警方提供現場監視畫面,被告系先至女子身後之自動櫃員機,開啓其手機鏡頭照相功能,隨後左右張望,迅速將行動電話以背面朝上之方式伸進女子雙腿中間裙底,過程中仍有持續觸控其行動電話之行爲連續3次。法官還查出,被告吳男前曾因妨害秘密案件,經院方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2020年4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屬於刑法累犯之要件。
法官審酌,被告爲圖一己私慾,着手攝錄告訴人裙底之性影像,衡量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被告前有涉犯妨害秘密案件之素行,審結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元折算1日,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