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副總兒遭控性侵!林智羣:下藥性交重罪7年以上、恐賠百萬
記者劉邠如/綜合報導
女星江祖平,近日在社羣上指控「電視臺出現性侵色狼」,表示有電視臺高層之子,涉及投藥、性侵、錄影並拒刪性影像及對多名女性傳送騷擾訊息。律師林智羣受訪時表示,若江祖平所述屬實,男子除了要面對下藥性侵,七年以上重罪,還涉及偷拍等刑責。若性侵案成立,還有可能要負擔破百萬賠償!
律師林智羣分析,若江祖平指控皆屬實的前提下,涉案男子在刑事面向首先可能落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侵罪,要面對「7年以上的刑責」。他解釋,一般性侵是以「強暴脅迫或者是其他違反本能意願的方式」爲要件;若被害人並無意願與加害人交往或發生性行爲,而對方「利用藥劑去達成他的目的」,就會構成第二百二十二條的加重要件,最低本刑即七年。
此外還有針對「性侵過程遭偷拍、拒絕刪除影像」的描述,林智羣指出,未經同意拍攝性影像,恐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此外,「現在刑法還有針對這種偷拍人家性行爲或者是下體、這些跟身體表徵的行爲,基本上還有一個加重要件,就是三一九條之一到之三的規定。」他表示,未經他人同意拍攝性的影像或照片,視情節輕重,可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上修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況較嚴重,例如「她已經不省人事你還給她拍,或者是拍一些性行爲的一些過程」,刑度會更高。至於散佈層次,他說明:「你拍就算了你要把它散播出去,那散播出去當然也有相關的刑罰」,一般是三年以下或五年以下,但若「利用他人不省人事這樣偷拍」而「故意散播出去」,依規範屬「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智羣強調,法條如何適用最終仍繫於證據強度:「這個男的這些行爲如果屬實的話,事實上是可能構成上開的一些犯行,不過現在重點是證明的問題。」他指出,下藥性侵屬於重大指控,檢方對證據要求會更高;若事發當下未報警驗傷、未保全採證,事後再提出指控,「在檢察官來看會覺得有證明上的困難」。可運用的可能是間接證據,例如被害人事後向友人哭訴、在特定時間點出現明顯情緒落差等,但「這也是一個證明,只是不是那麼直接的證據」。
對於外界關注「最重、最輕可能刑度」的提問,他再度回到舉證重點:「重點是你可以證明到什麼程度。」他表示,若證據不足,即使起訴,法院也可能認爲未達重罪量刑門檻,「你採證上就會有很大的問題」。例如加害人若主張並未發生性行爲,而「當時事發後其實沒有去採證」,將使舉證更爲困難,「光是這一點就會很難處理」。
關於多名女性遭傳送性暗示與約炮訊息的情節,林智羣說,若在下班時間多次傳訊、對方已明確拒絕仍持續,屬於騷擾範疇,可能落入追蹤騷擾相關法制處理程序,或由性騷擾防治法介入。「第一個女生有沒有覺得不舒服,比如說他說要約炮什麼,女生已經拒絕了你還一直約,那當然就會構成騷擾。」若內容包含「想揉你的胸部」等性暗示語句,被害人已在通訊軟體表明「我不想聽這些」,對方仍反覆爲之,「那就是鐵定會成立」。他補充,但這類性騷案件通常「罪沒有很重」,地檢署實務上也常會先請當事人協商處理;若涉及追蹤騷擾,警方會先「把男的找過來告誡他,然後開一張告誡單」,如仍持續,才進一步進行後續程序;必要時,被害人可依相關保護機制聲請防護措施。但他也直言,司法流程「畢竟比較緩不濟急」,遇到「比較恐怖的追求者就會很麻煩」。
在民事求償方面,林智羣表示,「如果有成立犯罪事實」,被害人通常可在加害人被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的求償」,請求慰撫金等。金額多寡「要看雙方的財力」,也與是否願意和解有關;無力償付者,可能出現「判10萬20萬就沒了」的情形。他提到黃子佼案中,他和多名被害人達成各別和解、雖總額達數百萬元,但拆開看「單一個案都是幾十萬,也沒有說高到上百萬」。不過他隨即補充,前述數字系就騷擾等情節而言;「如果是性侵有被成立,因爲性侵是一個比較嚴重的犯罪,那部分的可以求償金額會高一點,我覺得可能超過100萬都有可能。」但同樣仍須考量加害人本身資力與實際可執行性。
至於外界討論涉案男子背景,林智羣僅在假設前提下表示,若「江祖平透露的訊息屬實的話,他是一個電視臺高層的子女」,但對方年輕尚輕,就算家境不錯,但萬一他本人名下資產和收入不多,那即使行爲嚴重,那想拉高求償金額,實務上最後要獲得高額賠償仍有困難。
▲江祖平近來在社羣揭發三立副總之子,表示接獲女星投訴,遭其性侵還偷拍影片。(圖/翻攝自Threads)
▲江祖平怒PO性侵男正面照。(圖/翻攝自臉書、TThre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