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就優化銀行業金融機構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工作徵求意見

北京商報訊(記者嶽品瑜董晗萱)7月25日,據人民銀行官網,爲優化銀行業金融機構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業務辦理,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研究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於優化銀行業金融機構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人民銀行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08號,1993年3月1日起實施)規定"不得擅自運輸國家貨幣出入境"。在中國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推動下,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稱銀行機構)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業務(以下稱跨境調運業務)於1999年啓動,主要目的是適應境內外人員交流日益密切、經貿往來日益增加的形勢需要,爲人民幣現鈔跨境流動提供安全、便利的渠道。實踐來看,辦理跨境調運業務的銀行主要集中於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以及邊境地區規模較大的地方性商業銀行,近年來個別農村商業銀行也開辦跨境調運業務。

現有業務模式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地方海關以輔導、服務居多。隨着參與該項業務的銀行機構類型趨於複雜、數量增加,有必要強化監督管理。同時現行業務流程複雜,辦理週期較長,亟需優化、提升質效。此外,跨境調運業務相關管理規定,散落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的多個規範性文件、內部發文中,有必要進一步清理整合制度規定,統一業務操作和管理規則,便於銀行機構系統掌握、規範辦理。

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包括:明確業務辦理主體。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辦理跨境調運業務。

明確業務辦理流程。"單一窗口"平臺系統優化運行後實現完全線上業務辦理。明確辦理身份覈驗、上傳業務關係文本、登記業務信息、辦理海關手續、提交通關信息等的業務流程和注意事項。

提出相關工作要求。對於銀行機構,要求事前認真開展風險評估、清晰界定與境外銀行的權責關係、完善風控制度措施、做好調運前準備工作;事中規範開展跨境調運操作、嚴密防控委託外包風險;事後及時報備通關信息。對於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求做好銀行機構身份甄別,及時識別處置異常情況,加強監督管理,跟蹤研判毗鄰國家(和地區)人民幣現鈔需求。對於海關部門,要求按照現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對於違法違規行爲,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