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投票她錄影稱「測試中選會執法能力」 再度逆轉無罪確定了
「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花莉娜於2022年「九合一」選舉時,在投開票所架設攝影機拍攝民衆投票,檢方認花干擾投票,依違反選舉罷免法起訴她。一審認爲花婦只是單純靜默拍攝,法律存有「模糊地帶」,判花無罪,但臺灣高等法院指花婦自承要「測試中選會執法能力」,改判拘役58日;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今駁回檢方上訴,她無罪確定。
花莉娜2022年11月26日中午在臺北市萬興國小1年4班教室的投開票所僅10.7公尺外距離的走廊上,架設攝影機拍攝民衆投票,引起選民側目、閃避鏡頭,影響秘密投票,干擾他人投票。
投開票所陳姓主任管理員、警衛3度制止勸離,花婦還是持續攝影,花婦被控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干擾他人投票罪」。
花莉娜辯稱,拍攝排隊隊伍是要紀錄人數存證、確定選務有無違失,選定的地點也儘量在偏僻的投票所及走廊角落,否認犯行。
北院勘驗蒐證影像,認爲花莉娜站在投票隊伍末端的後方靜默攝影,沒有以言語或肢體動作明示或暗示投票者應如何投票或放棄投票,此外,攝影機的位置也在投開票所之外,投票民衆是否會被花干預、擾亂、誘導,很可疑。合議庭認爲,檢方指控花莉娜於「心理層面」干擾投票,不過,觀看影像最多隻看到民衆回頭及離開,難以推測花有干擾行爲。
北院認爲單純靜默拍攝如沒有具體、積極影響他人,不等於「干擾」、「勸誘」,這種行爲落在法律所定的「模糊地帶」,判決花婦無罪。檢方上訴,高院審理認爲花莉娜不否認自己是在測試中選會的「執法能力」,推翻一審見解,認定花婦的行爲已構成妨害投票,改判她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
但高院判決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爲花婦並非直接聚焦投票民衆面容,且她只是站在排隊投票民衆隊伍末端後方靜默攝影,並未以言語、肢體動作明示或暗示投票者應如何投票或放棄投票,也沒有干預擾亂他人投票意志的行爲。
更一審認爲,花莉娜的目的只是要計算投票人數及存證,排隊投票民衆一旦步入投開票所,即完全脫離她攝影畫面範圍,不足以刺探或窺知投票者投票意志,難認她主觀上有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犯意。
更一審指出,民主法治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的付託,選舉制度即落實國民主權的憲政基本精神,民主社會中選民基於確保選舉程序公正、透明及正確,在合理範圍內監督選務工作,是合理行使權利。合議庭認爲監督政府執行選務公開透明的法益,應優先於投票者出現於公衆場所的投票隱私保障,也就是個人投票隱私應當做適度的法益退讓,因此判她無罪,全案確定。
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花莉娜。圖/取自網路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