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趴趴走!臺東男違反防疫法令更審改判有罪
臺東郭姓男子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臺東地方法院更審改判拘役10日。(本報資料照片)
臺東郭姓男子確診新冠肺炎期間違規外出,檢方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爲該條例已廢止,判決不受理;檢方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認爲原審未審酌限時法的追溯效力,撤銷原判併發回更審。更審後,臺東地院依簡易程序改判郭男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郭男於2022年12月26日確診COVID-19,依法應進行居家隔離至同月31日,卻於12月30日擅自外出,檢方認定其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2024年5月提起公訴。
臺東地方法院認爲,該條例施行期已於2023年6月30日屆滿、7月1日失效,起訴時已無刑罰可依,判決不受理。檢方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則認定,該條例屬「限時法」,失效僅屬事實情況變遷,對行爲評價無變,應適用從舊法原則對違法行爲追訴,撤銷原判併發回更審。
更審中,郭男坦承確診期間擅自外出,法院認定其行爲違反防疫禁令,雖已失效但仍應追訴,最終依簡易程序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