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律會攜當代法律辦公司治理與家族傳承研討 產官學專家齊獻策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國銘(左起)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張智揚、中國信託銀行私人銀行經營部副總經理莊順卿、彰化銀行副總經理陳瑞珍、安致勤資會計師集團創辦人/臺灣註冊會計師呂旭明、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兼院長莊永丞、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理事長駱秉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彥良、臺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前經濟部部長王美花、臺灣商業聯合總會榮譽理事長/燿華企業集團會長/國立臺北大學校友總會榮譽理事長張平沼、臺灣大學管理學院名譽教授柯承恩、全國律師聯合會公司治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吳雨學、彰化銀行總經理簡志光、當代法律雜誌副社長/律師/前國票金融控股公司治理長吳志豪、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 全國律師聯合會常務理事高全國、當代法律雜誌社務顧問/臺灣上市櫃公司協會榮譽理事長蔡榮騰、衆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許兆慶、南山人壽資深協理陳耀南、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蔡鍾慶。吳榮邦/攝影。
當前全球經濟局勢詭譎多變,企業面臨關稅調整、市場結構重組、科技革新與淨零碳排等永續壓力,健全的公司治理不僅是提升企業韌性與競爭力的基礎,更是獲得投資人與社會信任的關鍵。而在亞洲乃至臺灣,家族企業佔多數,公司在創業初期往往以人治爲主,隨着規模擴大與第二代、第三代逐步接班,如何從傳統思維轉型爲健全的公司治理,已是當務之急。
針對這一點,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公司治理及公司法委員會主辦,當代法律雜誌執行的「公司治理與家族傳承」研討會,8月22日在政大公企中心階梯型會議廳舉行,探討包括「家族事業傳承與公司治理」、「家族事業傳承與財富管理」、「家族事業傳承與信託」,以及「家族事業傳承與爭議處理」等重要議題,並結合國內外成功案例,爲家族企業提供一套可行且具前瞻性的治理與傳承策略,吸引線上、線下近500位關心該議題人士參與,盛況空前。
當代法律雜誌創辦人黃帥升致詞表示,此次盛會能促成,是因爲獲得很多主、協辦單位共同支持,尤其是領銜的全國律師聯合會公司治理及公司法委員會主委吳雨學律師,以及公司治理委員會裡衆多重量級代表,包括前經濟部長王美花、臺灣大學管理學院名譽教授柯承恩等,同時,也感謝中華獨立董事協會、臺灣上市櫃公司協會、臺灣董事學會、南山人壽、新光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中國信託、彰化銀行、信義房屋、燿華文教基金會、將捷集團、禾聯碩、尼克森微電子、美德醫療集團、千慈科技集團、伊蕾服飾集團、寰瀛法律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致勤資會計師集團、衆博法律事務所、萬國法律事務所等協辦單位,以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李玲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彥良、燿華企業集團會長張平沼、前經濟部長王美花、臺灣大學管理學院名譽教授柯承恩,撥冗爲大會開幕致詞。
黃帥升強調,此次論壇線上約有300餘位人士參與,實體則約150位嘉賓坐滿現場,顯見各界對該議題的重視,也代表當代法律總能掌握時下社會最關注主題,並打造重要的時事研討平臺,爲法律知識的推廣、普及盡一份心力。
「家族企業在全球經濟中,始終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李玲玲開幕致詞表示,然而,由於現今經濟局勢詭譎多變,家族企業也面臨產業創新、關稅調整、永續發展、數位轉型等課題,值此之際,不論企業所有權、經營權是一起交棒給下一代,還是分離將經營權交給專業經理人,都需要建立完善的傳承製度,而健全的公司治理更是提升企業韌性、競爭力的重要基礎,也是獲得投資人以及社會信賴的關鍵。
對此,李玲玲說,企業傳承的不只是領導權的移轉,更代表企業文化、企業價值觀的交接,企業如果能夠及早規劃接班制度,透過家族憲章適度進行股權安排,都有助降低企業接班的風險,提升公司治理的品質,今天研討會主題包含家族事業傳承、公司治理爭議的解決以及信託財務管理等面向,希望能借此提供企業可行並有前瞻性的治理與傳承策略參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彥良開幕致詞提到,在產業面,臺灣最多的是中小企業,因此,總統賴清德提出AI內閣、綠色金融轉型等政策,已經精準掌握方向。在制度面上,包括獨立董事制度上路、信託法等,都是支持家族企業持續往前、永續經營的好工具。今天研討會聚集這麼多專家,相信能提供家族企業重要參考。
前經濟部部長/臺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王美花開幕致詞表示,今天的主題家族企業傳承,很大一部分聚焦在財務管理,因此,如何在法規上提供家族企業完善的機制,讓家族企業交班時可以傳給二代,或是傳給專業經理人,但仍然可以得到應有股權利益,都需要法律人協助,幾年前到德國參觀非常有名的百年製藥公司時,他的所有權跟經營權是完完全分離的,但第二代、第三代仍然可以分享公司經營的利潤,值得臺灣借鏡。希望臺灣也設計出一套機制,如果二代經營能力很強交班傳給二代沒問題,如果二代不強,甚至都不願意經營的時候,怎麼讓公司品牌、文化持續經營,絕不是用硬梆梆的法條,而是彼此能接受的方式,如家庭憲章、信託等軟性方式來傳承。
「公司治理與法律制度不能脫離分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名譽教授柯承恩開幕致詞指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公司治理確實需要透過法律的規範,來協助企業建立領導體系的制度化,而能永續經營。公司治理讓企業領導體系的成員,包括董事會、董事長、董事、獨董與CEO及經營團隊都能有明確的權責,按照體制運作。這就是爲什麼在德國百年企業默克可以讓家族參與董事會,而把公司的經營交給專業經理人處理,且經營的非常出色。從管理的角度來看,如果創辦企業的領導者不在,組織就垮掉,那該企業就沒辦法永續經營。對此,公司治理的制度就是要讓個人領導轉型昇華成組織的領導體系,並深化企業內部跟外部對於公司的的信任。也因此,個人建議大學法律校院所教的Business Law(商事法),或許可以調整成business and law(商事與法律),因爲 business law是要讓學生知道目前所規定企業要遵守的法規,但business and law則是要讓學生知道商業經營的行爲與法律的規定,當時帶或經營環境或科技變化的時後,適當的商業行爲可能會有所改變,而公司治理相關的法律也需要與時俱進做適當的調整,協助企業持續往前走,由此可見法律制度對公司治理健全發展的重要,值得大家一起努力。
燿華企業集團會長張平沼開幕致詞說,小時候流行的一句話,「富不過三代」,爲什麼?因爲第一代認真、辛辛苦苦的創業,第二代曾經也跟第一代共同努力過,也知道創業不容易,但第三代是含着金湯匙出生,以爲天生下來就可以享受,結果第三代就敗掉整個家族。自己老家在高雄前鎮,當地有一個很有錢的家族,聽爸爸說他們董事長是從外面聘請的,該公司董事長都是有才華的人任職,事業才能持續成長,家族則是繼承股份,不一定要親自經營,這就是公司治理補足家族企業的關鍵拼圖。
第一場次「家族事業傳承與公司治理」
主持人: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理事長駱秉寬表示,上個月在美國紐約洛克斐勒中心喝下午茶時,看了萬國法律事務所撰寫的「無爭」這本書,內容講述家族傳承密碼與治理工具,思考洛克斐勒家族能夠傳承六代的秘辛,到西岸洛杉磯時,華人世界討論最熱門的話題就是娃哈哈創辦人過世後,家族傳承展開一連串的法律戰,新聞報導比連續劇還要精采,足見不同的家族治理展現不同的格局、視野與價值觀,可見家族治理如果沒有做好,財富就是家族未爆的火藥庫,如果治理得好,財富就是家族傳承的重要橋樑。
報告人: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莊永丞指出,一般股權分散的公司,如美國矽谷的公司,因爲股權分散,所以擔心經營者欺負多數股東的利益,這就是「垂直的代理成本」,但在亞洲國家大部分公司都具控制性持股特色,換句話說,誰控制股東會就控制董事會、獨董、經理人,四位一體,但這樣的公司架構可能產生「水平的代理成本」,就是大股東或控制股東欺負小股東、非控制股東的問題。因此,要先清楚我國家族企業的代理成本在哪裡?只要病因搞清楚,典章制度的配套就容易形成,而我國家族企業屬於後者。當然,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作爲家族企業傳承利器也有:將持股視爲世代傳承之資產,重視長期發展而非短期利益、具有提高企業價值之動機、減少垂直代理成本等優點。但也有將家族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家庭問題可能影響企業營運等隱憂。
對此,莊永丞指出,我國公司法於民國90年第23條第1項既引進引進英美法之概念,將控制股東壓迫行爲納入董事忠實義務。此外,控制股東縱未身兼管理職務,若其實質上控制公司之經營決策,則亦屬公司法第8條第3項之影子董事,若其所做成之決策有壓迫小股東利益之情事產生,則認其應屬違反忠實義務之規定。同時,相較美國,我國公司法第8條第3項不僅跟美國一樣課予影子董事民事責任,更加上刑事、行政法等責任,效力更強。另方面,也建議引進AI董事,AI董事不僅對家族企業具必要性,因其不受人類情感與私益影響,可中立、客觀作出符合股東利益的決策,降低代理成本。更能運用大數據與先進分析技術持續學習、優化決策能力,適應未來挑戰。目前此概念很創新,但如同過去討論法人格、現在自駕車由AI駕駛等,可預見的未來,或許AI董事將是最佳解方。
與談人:臺灣董事學會發起人暨常務理事蔡鴻青說,經濟轉型3.0「算力經濟」後,家族企業面臨公與私兩端不同挑戰,包括:去家族化現象明顯,6月份1890家上市櫃公司中,家族企業只佔27%,14年前則高達75%,以及1990年~2024 年臺灣百大家族企業家族控制董事席次減少20%,專業共治提升52%。會有這種現象,主因是家族跟企業根本就是二個系統,家族是社科的題目,企業是管科題目,一方談的是科學,一方談的是親情,要用管理家族的方式來管理公司本來就不適合。此外,國外的經驗沒有辦法在臺灣複製,因爲國情不同,尤其是美國大市場、大公司的版本,建議該討論出一套適合臺灣自己的版本。
與談人:全國律師聯合會公司治理及公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吳雨學表示,家族企業原則上控制公司五成以上股份,且股東通常身兼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結合,可以避免經營階層與股東間因利害不與共所產生之垂直代理成本,是解決經營權及所有權分離下所產生代理成本問題的有效機制。
然而,吳雨學提到,在垂直代理成本降低的同時,掌握控制權之大股東爲牟取自身利益而壓迫少數股東,且在資訊不對稱之情況下,將會產生水平代理成本。是以,在控制權高度集中之家族企業,其代理成本與非家族企業之公司相比,究否會相對較低,仍不無疑問。莊教授之文章結論,認爲釜底抽薪之方法仍應從公司法第23條規定之忠實義務着手,若大股東其所做成之決策有壓迫小股東利益之情事時,仍認屬違反忠實義務之規定,自應值得贊同。
與談人:新光人壽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全國律師聯合會常務理事高全國分析「家族憲章」指出,「家族憲章」是一份家族內部的共同約定,用來規範家族企業的治理原則及載明家族成員之權利義務的遊戲規則,是家族內部治理的工具。其主要內容包括家族訂立的宏願、價值,及家族組織的運作、家族事業及資產之投資管理、領導人的產生、接班制度、違反規定後果等。
高全國點出,家族憲章強調「維護家族(或創辦人指明) 的價值與家族和諧」,但公司法與公司治理原則側重「保障股東等利害關係人權益」,二者間存在多種可能衝突。對此,可以透過幾個方法調和家族憲章與公司治理的矛盾,包括:憲章制定過程諮詢專家、憲章保持變動的可能性與變動機制、以雙層或三層治理架構規劃、透過閉鎖公司於章程載明對股份轉讓的限制及搭配信託機制,避免股權稀釋、保持經營權接班的彈性制度、運用優先購買權、違反憲章懲處程序,包括調查與決定過程均應確保獨立性,避免變成另類家族鬥爭工具;以及設定家族辦公室統籌規劃等。
與談人:南山人壽資深協理、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理事陳耀南說,臺灣企業經營者超過65歲以上的比例,是全球的1.5倍,可見臺灣企業傳承議題格外重要,他也呼籲律師可以與銀行一起攜手,協助企業經營者做好家族傳承。對此,他也提到,在公司治理跟財富傳承的議題下,保險是很好的工具,擁有三大優勢,第一、快速給付,讓繼承人可以即時因應繼承股權將面臨的繳稅現金流壓力;第二、具有槓桿效果,可以放大資產傳承、預留稅源的效果;第三、不用受特留分限制,繼承人可以自由規劃如何分配。
第二場次「家族事業傳承與財富管理」
主持人: 臺灣上市櫃協會榮譽理事長蔡榮騰表示,過去10年,臺灣的資本市場發生許多經營權爭奪事件,不論是公司派跟市場派相爭,或是父子紛爭,以及第二代與第三代角力,案例很多,如何避免因爲家族傳承造成資本市場動盪,今日邀請的專家,相信可提供各界務實的見解。
「富不過三代,常常是因爲沒有完善的傳承計劃」,報告人: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張智揚指出,家族傳承與資產配置工具就更顯重要,應有效搭配運用而非以單一工具爲主,實務重點在形成一致的意見並能整合,如果意見未能整合,應設計資產保全與企業永續的控制機制,而非資產或所有權的分配。至於在兩類情形間,則有更多情況會運用在控股架構、股權配置及資產傳承與分配時點的安排上,才能在家族成員不同意向間取得平衡。
整體而言,張智揚說,規劃家族傳承時,除考量租稅查覈風險與節稅方式之平衡,也應遵循合規合法、繳納合理稅負,節稅取向不再是架構調整之唯一考量因素,因爲財富永續與家族傳承更顯重要。
與談人:中國信託銀行私人銀行經營部副總經理莊順卿指出,超高資產客羣需求複雜,涵蓋跨代、跨境、跨架構,不僅重視稅務效率、建立子女婚姻防火牆以保障家族資產、關注多代傳承規劃,也常因多重國籍身分、資產配置類型多樣複雜,面臨跨國資產配置的稅法難題。莊順卿建議可透過「三圈模型」來梳理「家族 × 股權 × 企業」三圈交錯的複雜治理,其中涵蓋的七種角色,更顯示家族傳承面臨的挑戰極爲複雜。
對此,中國信託家族辦公室協助家族財富永續架構設計,串聯金控各子公司服務與外部合作伙伴資源,以財富永續、家族治理爲主軸,提供五大服務,滿足客戶多面向需求,陪伴家族共築制度基石,成就永續傳承價值。
與談人:彰化銀行副總經理陳瑞珍表示,美國的研究家族事業傳承機構,針對美國3250個家族去研究其傳承,發現到第二代能成功接班只有30%,到第三代剩下10%,就是「富不過三代」,究其主因是家族開枝散葉後缺乏溝通跟信任、共同願景跟共識、以及繼承人缺乏經營企業的專業知識。
陳瑞珍分析,對有守富、傳富、家族事業傳承的高資產人士有幾點提醒,一、財富傳承最基本的工具:信託、保險,一定要納入規劃中善用,二、臺灣人的資產很多都放在不動產,所以房地合一稅一定要非常清楚,尤其是105年前所擁有的房地產,一定要諮詢律師、會計師或銀行專業團隊的建議,三、經營權跟所有權要分開安排,四、事業經營跟財富管理也要分流管理,以分散風險,並聚焦多元配置、另類資產、分批進場、長期持有等重點。
衆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許兆慶(左起)、南山人壽資深協理陳耀南、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蔡鍾慶、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國銘、中國信託銀行私人銀行經營部副總經理莊順卿、彰化銀行副總經理陳瑞珍、安致勤資會計師集團創辦人/臺灣註冊會計師呂旭明、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李玲玲、全國律師聯合會公司治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吳雨學、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副院長黃詩淳、全國律師聯合會編輯委員會委員蕭富庭、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院長郭大維、當代法律雜誌社務顧問/臺灣上市櫃公司協會榮譽理事長蔡榮騰、當代法律雜誌副社長/律師/前國票金融控股公司治理長吳志豪、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全國律師聯合會常務理事高全國、當代法律雜誌創辦人黃帥升、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陳威韶。
第三場次「家族事業傳承與信託」
擁有「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及「公司治理人員」等十餘張專業金融證照並曾在證券、金融相關周邊單位任職過,專長證券交易法、金融法、信託法的主持人,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蔡鍾慶指出,首先感謝全國律師聯合會李玲玲理事長、吳雨學主委舉辦這麼好的活動及有這麼多企業的共襄盛舉。在聆聽了全國律師聯合會李玲玲理事長、金管會陳彥良副主委、經濟部王美花前部長,以及公司治理權威專家臺大柯承恩名譽教授、燿華集團張平沼總裁的精采致詞暨前兩場報告及與談,接下來進入本場次。
蔡鍾慶說,家族事業傳承與信託,其實是「公司治理」與「財富規劃」兩方面的結合,現在很多家族事業都面臨企業與所有權分離的議題,以及第二代、第三代甚至第四代接班的種種挑戰與矛盾,其中,稅務、信託、公司治理要如何結合運用相當重要。透過信託將資產交由專業受託人管理,可避免因繼承糾紛或個人債務導致資產流失,以信託持有家族企業股權亦可確保經營權不因繼承而分散,甚至可藉由設置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家族憲章、成立家族辦公室來處理家族事業傳承問題,這部分信託公會也在金管會的指導下積極努力推動相關業務中。
此外,蔡鍾慶表示,金管會彭金隆主委曾表示打造臺灣成爲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是賴清德總統的重要政見,今天與會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不少金融機構均已紛紛響應政府政策進駐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而各金融機構的重視也可以從今天由彰化銀行簡總經理親自帶領十餘位高層前來參加此次研討會可看出,彰化銀行也剛於今年8月1日取得金管會高資產財富管理業務(財管2.0)申請覈准,並即將加入亞洲資產管理專區,新光人壽也在積極規劃加入中,更可見未來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在家族傳承中扮演的重要性。本場次的呂旭明大會計師、許兆慶主持律師、陳威韶資深律師均是這方面的專家,相信本場次專家的精闢見解能使各界進一步掌握相關家族事業傳承與信託發展的契機。
安致勤資會計師集團創辦人/臺灣註冊會計師)報告人:呂旭明表示,高資產人士其實有很多煩惱,包括跨境稅務法規復雜、傳承猶豫、親情複雜、專業人士的過度干預、詐騙、全球置產、人頭代持等,對此,目前跨境財富傳承上,也衍生各種工具,常見的有自然繼承(遺囑)、BVI 、SAMOA外資公司持有股權、身分配置,轉換稅籍、設立閉鎖型公司、境內外保單、境內外小島信託、贈與。
呂旭明提到,今天也贈送參加論壇的朋友一本「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中英文對照,大家幾乎可以按表操課,就將美國的信託設定完成。不僅如此,該書並講述「可撤銷信託」、「不可撤銷信託」等部分,並深入分析美國所得稅、遺產稅等架構,將實務處理方式步驟化,每個步驟都清楚說明,各位只要仔細閱讀這本書,就有機會進一步掌握稅法重點,釐清臺灣、美國兩地的稅務問題,將複雜的問題簡單化。
與談人:衆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許兆慶表示,臺灣家族企業佔比高達69%,企業領袖平均年齡高,臺灣的家族企業仍多由第一代和第二代掌權,接班問題亟需解決,雖然多數家族企業意識到傳承之重要性,然僅有少數採取行動。
至於家族資產傳承能選擇什麼樣的傳承工具?許兆慶說,以信託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較具優勢,因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安排彈性,且公司獲利可回至公司,公司爲受益人,避免後代子孫於委託人死亡後變賣或終止信託,另外,透過信託契約可維持家族企業經營的穩定性,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條款反向監督董事會決策或管理家族企業有價證券,以維持公司營運。家族傳承的理想目標是企業永續經營、維持家族和諧,信託是很好的制度,透過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創意與規劃,能讓信託達到保護想保護的人跟資產之目的。
與談人: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陳威韶以某知名華人跟歐洲私募基金之紛爭,在新加坡法院的判決爲例指出,境外信託可能較我國信託更爲彈性及隱密,但如過度保留信託財產之控制權,在個別法領域有遭突破之風險。以該案爲例,在普通法之衡平原則下,實益所有權認定重於形式文件。信託如未實際轉移對信託財產的控制權限,恐有遭刺穿之風險。如委託人欲分得信託利益,建議將委託人同時列爲受益人,並按信託契約進行分配。同時,也須留意往來文件之措辭,例如銀行開戶文件、律師函等。透過信託契約設置信託保護人,並使其功能確實運作,方可兼顧貫徹委託人意旨及維持信託穩固性之目的。
第四場次「家族事業傳承與爭議處理」
主持人:當代法律雜誌副社長吳志豪表示,關於家族傳承要如何安排才能達到有效性?到底需要用遺囑、信託還是家族辦公室?有些高資產家族會成立專門服務自己家族的辦公室(singular family office);而有一些則是透過金融機構成立有的家族辦公室(multiple family office)來進行相關業務服務。另外,還有國際間常看到的PE fund(私募基金)模式。除了上述的安排,還要考慮的是要透過何種金融商品(如保單、證據化商品、虛擬資產等)才能達到傳承的目的。
吳志豪另外提到,家族傳達會遇到以下幾種風險:1、稅務風險和財務風險、2、法律風險、3、傳承風險(令不出遺囑)、還有4、經營風險(有沒有接班團隊來完成傳承)。因此,傳承,需要非常多專家,不只律師、會計師,可能還有更多各方面未知或已知領域的專業人士。
未來,當代法律雜誌將持續針對家族傳承相關新的議題舉辦研討會,提供各界最新的法律、稅務以及各方面專業的見解。
報告人: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副院長黃詩淳指出,涉訟代筆遺囑有效率73%,涉訟公證遺囑有效率則爲91%。可見欲使用遺囑者,最好避開容易引起爭議且容易被法院認定無效的代筆遺囑,而採用爭訟較少且效力容易被法院肯定的公證遺囑。此外,自書遺囑無效原因佔比最高者爲「非遺囑人所寫」(61%),其次爲「未記明年月日」(26.8%),第三則爲「遺囑人未簽名」(9.8%)。而代筆遺囑與公證遺囑無效原因最常見者均依序爲「遺囑人未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未全程在場」、「見證人非遺囑人指定」。她說,未來欲協助撰擬遺囑之專家也可參考上述之觀察結果。
黃詩淳建議,應考慮修改現行法律,使其更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和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在修法前,法院應採取更爲彈性的解釋方法,綜合考量遺囑準備過程。並對「遺囑人指定見證人」採取較爲寬鬆的解釋,允許默示指定。書寫、手語也都應被承認爲與「口述」有同等價值的表意方式。至於在接受他人意思之方式上,也不該獨尊「宣讀」(你念我聽)一途,「閱覽」(你寫我看)也應該具有同等價值。
與談人: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院長郭大維說分析,家族事業傳承通常有幾種方式,一、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包括內部家族辦公室、獨立的外部家族辦公室,協助家族治理機制運作及監督家族企業資本管理、協助家族人力資本管理、家族社會資本管理(如家族慈善事務)。二、明定並落實家族憲法,不過,需注意家族憲章對於家族成員間原則上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其是否可執行,取決於家族成員間的自我約束與彼此間的信賴。三、設置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作爲控股公司之方式,規範股權僅能留在家族成員之間移轉流通、不得轉讓於他人,可避免股份落入不具信賴關係的第三人手中,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的種類多元,可規劃更具彈性的股權結構。四、家族信託:將家族財富透過信託架構的設計傳承給後代,並透過此架構將資產交付給受託人管理,以此保障家族成員的生活。
郭大維認爲,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結合家族信託最爲可採:以家族財產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再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爲委託人及受益人,設立自益信託管理家族財產之家族信託架構,除可防止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被不當侵佔外,並可監督閉鎖性公司董事會之指示合法性及程序正當性,達到維持家族企業子公司正常營運的目的。「家族事業傳承越早開始規劃,阻力與所費心力就越小」。
「人跟人之間爲什麼會吵架?因爲缺乏溝通!」與談人: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國銘說,家族傳承首重瞭解對方的心聲,否則因爲心結不團結,可能痛失企業江山。因此,應先理解爲何會有紛爭?只有理解根本原因,才能對症下藥。以律師角度觀察,可發現一般家族內訌有幾個面向:接班順位不明確、權力分配不均、世代觀念差異、遺囑或贈與安排不公平、特留分與歸扣問題、股權分散、兄弟姊妹間積怨、婚姻與配偶介入、缺乏家族憲章或股東協議、市場派或敵意收購等,預防的對策有:制定家族憲章、接班時間表、設接班委員會信託制度、股東協議、分紅政策明文化、家族會議制度化、退出機制、設公益基金、強化獨立董事監督、內控制度、資訊透明持股集中、章程防禦條款、投資人關係經營等。
黃國銘提醒,如果家族企業涉及「上市櫃」,則應更加留意法律風險,因爲「上市櫃」家族企業可能面臨:市場派的挑戰,以及是否採了非法關係人交易的紅線。同時,上市櫃家族企業的傳承,不僅是家務事,更是公司治理議題,不可不慎。他總結,「溝通是第一步,制度是第二步,公司治理是第三步,防禦市場派是最後一道防線。」
全國律師聯合會編輯委員會委員蕭富庭律師表示,閉鎖性公司股東傳承時如果以遺囑安排,但遇到公司章程規定特別股股東得承購死亡股東之股份時,孰先孰後?依最高法院判決,「該股份轉讓之限制,在於維持其閉鎖特性,合於公司法相關規定,復與公序良俗無違,應屬有效」。也就是說,特別股股東承購優先於遺囑繼承,對此,擁有閉鎖性公司的企業主在規劃傳承時應多留意。
針對家族傳承的工具,與談人:萬國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黃正欣指出,有時候工具越多,反而爭議越多。事實上,第一代傳承者不外乎:一、希望財產能順利傳下去,子孫不要互告、訴訟。二、如果是家族事業,希望事業由較適合的後代接班。三、以合法節稅方式傳承。
但爲了達到上面目的,除了透過善用工具外,「人」的因素也很重要。黃正欣舉例,以遺囑來說,就算立有合法遺囑,如果遇到後代對遺囑不滿,仍可能產生紛爭。另外,也有案子,透過規劃,順利將財產傳承給下一代,但卻因死亡者之小三眼紅繼承人,進而檢舉,導致繼承人被追稅。也有案子,是死亡者透過生前規劃,讓財產移轉至配偶,但配偶因不滿先生生前在外有私生子女,透過拋棄繼承,讓私生子女繳交高額遺產稅。這些案子都告訴我們,規劃固然要做,但人的因素可能導致規劃不如預期。
在家族傳承上,透過善用工具,多諮詢專業人士意見,並弭平人的因素,方是達成傳承目的的康莊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