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陸配 賴政府雞毛當令箭
(圖/本報資料照片)
陸配劉振亞經營抖音「亞亞在臺灣」發表武統言論,遭移民署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爲由驅逐出境。劉女聲請停止執行卻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日前北高行聲請駁回理由要旨開頭就敘明:「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爲禁止,我國並已頒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該等條款內國化,若以網路社羣媒體散佈「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自屬鼓吹戰爭之宣傳。」
問題是,法院搬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來引用時,嚴重地選擇性忽略到同法第13條亦指出「本公約締約國境內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非經依法判定,不得驅逐出境」,除非法官願意忤逆賴政府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的說法,進而認同陸配屬於本國人,否則本案應符合第20條有關外國人進而適用我國法律。
再說,法院自行搬出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明明規定是: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然而北高行的駁回理由要旨,卻僅說出法條的前段—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爲禁止,故意隱匿其後段例外但書的部分「應以法律禁止之」的重要規定。法院將應以法律禁止之竄改爲應爲禁止,導致明明應該以法律禁止扭曲變成只要移民署行政認定即可,手法十分拙劣。
最後亦須檢討《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情事認定,是否符合法律比例原則,避免擁有行政裁量權強大優勢的移民署一方,逕自將個案內容以不確定法律概念加以違法涵攝。此舉不僅是以違法方式將個案驅逐出境,更將進一步威嚇人民進而不敢表達其完整的政治言論自由,難謂無違憲之虞。
賴政府應注意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保障表達自由、限制任意驅逐的原則立法精神,避免濫用國家安全打壓政治異己人士。且即使政治驅逐是主權行爲,仍應受到國際人權法律制約,何況臺灣自詡爲民主國家,其任何可能影響人民政治權利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的限制,均應以立法方式高度保障,方能避免政府濫用行政權限將驅逐政治工具化。
匈牙利過去的排外政策,其執政黨通過驅逐威嚇來煽動排外情緒,鞏固威權統治的民粹主義統治手段。臺灣人民應藉劉女個案關注賴政府權力施展的合理性,方能遏制國家無端濫用危害國家人民。(作者爲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