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藝作品:口口相傳不意味着人人能用

【舞臺藝術衆家議】

作者:韓勝利(中國文聯曲藝藝術中心副主任)

曲藝是中國傳統的口頭表演藝術,在過去主要依靠拜師學藝、口傳心授的方式代代傳承。這種藝術本身的特點和行業特有的規則,使曲藝作品面臨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更爲複雜多樣。

今年的4月26日是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知識產權與音樂”的主題在世界範圍內受到廣泛關注。然而,與音樂同屬表演藝術範疇的曲藝,同樣面臨着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並且,因其作爲口頭表演藝術而具有的口口相傳特性和曲藝界口傳心授、拜師傳藝的古老傳統,曲藝作品面臨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更爲複雜多樣。如何更好保護曲藝創作者的權益亟須引起我們的重視。

過去,曲藝是民間藝人謀生的手段,具有一定的獨佔性和排他性,只有拜師入門,徒弟纔能有學習和使用師父作品、技藝的機會,不同門戶之間也只有經過師父同意纔能有作品和技藝的交流。新中國成立後,曲藝藝人擺脫了走街串巷賣藝求生的境況,登上舞臺、走進劇院成爲服務人民羣衆的曲藝工作者,分別隸屬於不同的曲藝院團組織。多年來,各曲藝團體之間遵循的是樸素的行業規則。比如,根據中國鐵路文工團說唱團相聲演員馬雲路介紹,1990年,吉林省曲藝團到河北進行交流演出時,河北省曲藝團覺得他們的相聲節目《刁德一考試》不錯,想拿來使用,作爲交換,河北省曲藝團把自己的相聲作品《拉廣告》讓對方使用。這是當時曲藝行內約定俗成的規矩。

我國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在其實施條例中,對包括曲藝在內的藝術作品的權利作出了規定。此後,各個藝術門類的著作權保護都取得了明顯的進步,特別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在各自領域的著作權保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儘管曲藝界在曲藝著作權保護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於曲藝藝術本身的特點和曲藝行業特有的規則,曲藝著作權保護面臨的任務仍然比較繁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曲藝作品著作權歸屬界定複雜。傳統曲藝作品都是經過歷代曲藝人口頭傳承、多次加工而成,最初作者多已不可考,很多已成爲曲藝界普遍使用的曲目。並且,曲藝藝術主要是說唱形式,即興表演的比較多,有時會藉助其他藝術門類的效果。比如相聲注重說學逗唱,表演的過程中可能就會涉及其他藝術門類的著作權問題;有人使用他人作品中的“包袱”,雖然只有幾句話,涉及文字量很少,卻能使整個節目取得很好效果,該如何界定這種“借用”的界限?

無論是曲藝作品著作權的所有者還是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意識普遍不強。有的認爲“曲藝現在不景氣,就別再糾纏什麼版權問題了”“與強勢平臺打官司是打不贏的”;有的認爲“只要有人用我的作品,是幫我揚腕了,不給錢都行”“都是同行,談著作權傷害感情”。這種情況下,有些人秉持“拿來主義”的態度,覺得拿別人現成的作品比較方便,完全沒有考慮創作者付出的艱辛勞動等。

曲藝著作權侵權方式種類繁多。當前,大量曲藝作品在各種傳播媒體平臺上被任意使用,基本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如飛機、火車上廣播裡播放曲藝名家作品,音視頻網站上大家耳熟能詳的曲藝作品,大多沒有經過著作權所有人的授權。某著名曲藝表演藝術家曾經談道:“你在臺上演出,臺下全是手機,你演出的作品總能在各種網絡平臺上找到。”

曲藝著作權維權難度大、成本高。新媒體時代,傳播平臺種類繁多、分佈廣泛。一些網絡平臺爲了獲取經濟利益,對一些侵犯著作權的行爲缺乏有效監管,著作權人在海量的信息中維權難度也很大。傳播平臺往往佔據優勢地位,掌握着傳播渠道,著作權人開展維權活動可能就面臨失去渠道資源的困境。面對這樣的問題也就只能無可奈何、聽之任之。

老舍先生在很多年前就批評過輕視曲藝創作的現象:“有些作家和學習寫作的青年們,都不大看得起曲藝。他們認爲要寫一本小說,就能成爲作家,錢也拿得多,不久可以做作家協會的會員。名利雙收。”他曾說,“你寫一本話劇,我寫一百句鼓詞,要是好呢,價值是一樣的”。近年來曲藝事業發展一度面臨着創作人員匱乏的困境,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曲藝創作者著作權沒有引起重視。曲藝創作者的地位和收益得不到保障,自然會缺乏創作積極性。

吸引更多優秀創作人員加入曲藝創作隊伍中來,尤爲需要有效加強對曲藝著作權的保護。

一方面,要在曲藝界加強對曲藝著作權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充分利用中國曲協的“世界知識產權日·曲藝版權宣傳週”活動、曲藝權益保護圓桌會議、法律志願服務進小劇場等廣泛宣傳,增強廣大麴藝工作者的著作權保護意識,提高曲藝創作者開展創作的積極性。

另一方面,要明確曲藝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界定。很多傳統曲藝作品可能早就超過《著作權法》規定的50年保護期,這些作品應當都屬於公共產品,廣大麴藝工作者可以合理使用。但是對於經過改編的作品,改編者僅對其明確改編部分可以主張著作權。

此外,還要拓展曲藝界著作權保護渠道。曲藝界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作,探索申辦曲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中專門力量保護曲藝家著作權。這樣的集體管理組織,可與廣播電臺、電視臺、視頻網站、出版社等權利使用人進行溝通與協商,督促各平臺特別是網絡平臺切實履行監管責任,爲曲藝作品版權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搭建互惠互利的聯繫通道;可以探索制定曲藝作品出版、改編、首播、重複播出的收費標準,就曲藝作品使用的付酬標準、付酬方式向國家版權管理部門提出建議,科學體現曲藝作品創作者的創作性勞動價值與表演者的重複性勞動價值,改變曲藝界長期存在的創作收益遠低於表演收益的現象。

曲藝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寶貴資源,加強曲藝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激發曲藝創作者的激情和活力,是涌現更多優秀作品的保障。

《光明日報》(2025年04月30日 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