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 | 村民倒垃圾不慎跌落土崖身亡 家屬起訴村委會索賠被駁回
爲個人方便往土崖下傾倒垃圾,不慎跌落造成死亡,村委會是否需要擔責?近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判決的一起案例中,一村民駕駛電動三輪車前往村內一處土崖傾倒垃圾,三輪車不慎翻入坑內壓在該村民身上致其死亡。村民家屬起訴村委會要求賠償,被法院駁回。
2024年5月,村民高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前往村內一處土崖傾倒垃圾。傾倒過程中,三輪車不慎翻入坑內壓在高某身上,造成高某死亡。
高某家屬作爲原告將村委會訴至法院。原告認爲,事發地點的土崖深且陡峭,長期無人治理,兩側無任何護欄、防護網、警示牌等防護措施,存在巨大安全隱患,導致高某失足死亡。村委會作爲村莊管理者,長期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村委會辯稱,被告不具有侵權行爲並不具有賠償義務。案發地點是天然形成並非人爲造成,被告不具有相應的管理義務,亦不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加之事故發生地並非是垃圾傾倒地點,高某隨處傾倒垃圾的行爲產生的違法後果應由高某本人承擔。
該案的爭議焦點爲村委會是否應當對高某的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安全保障義務人有兩類,一是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公共場所既包括以公衆爲對象進行商業性經營的場所,也包括對公衆提供服務的場所。二是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
該案中,事發地點爲村內一個長期形成的土崖,並非經營場所或者以公衆爲對象進行商業性經營活動的場所抑或對公衆提供服務的場所。村委會作爲當地的村民自治組織,對於天然形成的地貌並不當然地負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義務。高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其自行選擇駕駛電動車在土崖處往下傾倒垃圾,該行爲的危險性僅需要一般常識即可判斷。然而其在明知有風險的情況下,依然選擇該行爲,由此產生的損害後果應當自行承擔,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發出後,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延慶法院執行局法官馬家欣表示,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新業態、新經濟形式不斷出現,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範圍的確定更應當合理,既要平衡利益,也要有利於社會公平的實現。這就要求一方面安全保障義務人要履行必要的防範損失發生的義務,保護人民羣衆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另一方面,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被泛化適用,應限於合理限度範圍內,防止過分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而損害交易信心和市場活力。如此以一來,才能發揮安全保障義務的作用,更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馬家欣提醒,同時要認識到,我們大部分人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負有理性人應盡的注意義務,需在行爲時主動預見風險、採取合理防範措施。若明知自身行爲風險較高(如在未經開發的區域遊玩、在汛期前往河道游泳等),則需採取更爲嚴格的風險防控措施。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都應成爲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