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因光線不足2樓摔1樓亡 營造公司+負責人判決出爐

▲曾姓工人2023年7月間在大園區某工地進行清潔工作,疑因二樓樓梯間光線不足且無安全防護,導致摔落一樓送醫不治。(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曾姓工人於2023年7月間在大園區一棟集合式住宅新建工地從事清潔工作時,因樓梯間光線不足且無安全防護措施,曾姓工人不慎自二樓摔下一樓重傷,經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桃園地檢署認爲營造公司與負責人林姓男子有過失致死遭起訴;桃園地院今(31)日判決,營造公司涉犯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死罪,科罰新臺幣10萬元。負責人林男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曾姓工人於2023年7月8日中午在工地二樓樓梯間負責清潔工作,因光線昏暗且在無安全防護措施下,不慎自二樓樓梯間墜落至一樓地面,同事察覺後急忙送醫搶救,延至同年月17日凌晨,仍因多重器官衰竭宣告不治,桃園地檢署復訊時,認爲營造公司與林姓負責人涉及過失致死罪嫌遭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林姓負責人坦承犯行,警方與營造公司亦提供現場照片等佐證,院方認爲犯行足堪認定。法官審酌,被告公司被告林姓負責人爲被害人之僱主,未在工作場所設置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以致造成意外,被害人家屬突失至親所生之損害非輕,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因無法找到被害人配偶以致無法和解,衡量被告除本案外,未有其他前科紀錄。

法官復參考公訴檢察官認爲被告林姓負責人涉犯刑法之過失致死罪嫌,本件職業災害發生時,被告未在現場參與指揮作業,現場系由被告公司工地主任指揮監督,被告林姓負責人僅系公司單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非屬被告本身之過失致死犯罪行爲,此部分不另爲無罪之諭知。

法官審結,被告營造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被告林姓負責人涉犯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