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農商行:股東“連續三年實施三季報現金分紅”臨時提案不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北京商報訊(記者孟凡霞實習記者周義力)8月19日,青島農商行發佈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一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稱,該行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股東臨時提案不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
據同日發佈的《關於股東臨時提案不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說明的公告》,2025年8月18日,青島農商行收到同發裕(深圳)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關於連續三年實施三季報現金分紅的臨時議案》(以下簡稱《臨時提案》)及相關附件材料,提請在該行於2025年8月28日召開的202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中增加審議該《臨時提案》。
該《臨時提案》爲目前合計持有青農商行3%以上股份的聯合股東提出。同發裕(深圳)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爲基金管理人,代表同發裕爐火純金價值一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同發裕傳承輝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同發裕德財雙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3支基金並受11名自然人股東委託行使股東臨時提案權。
《臨時提案》提出,近年來,青島農商行業務規模、盈利能力與資本實力持續提升,現金儲備充裕。在保證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要求並滿足青島農商行中長期戰略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具備實施三季報現金分紅的客觀條件;其次,持續、穩定、可預期的分紅政策有利於增強投資者信心,提升青島農商行市值管理水平,進一步樹立"以投資者爲本"的上市銀行良好形象,促進可轉債持有人轉爲股東;再者,監管部門持續倡導上市公司加大現金分紅力度、提高分紅頻次,青島農商行適時推出三季報分紅符合政策導向及行業趨勢。
在具體方案上,以2025年、2026年、2027年三個會計年度爲分紅期間,以各年度三季度報告所載"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爲分紅基數,現金分紅比例不低於上述淨利潤的30%,三季報所分金額可全額抵扣當年或後續年度分紅義務。同時建議由董事會根據監管規定、資本充足率水平、風險覆蓋要求及經營發展需要,在每年三季報披露後確定具體分紅金額、股權登記日、除權除息日及現金紅利發放日,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如在上述三年期間出現重大資本補充需求、監管政策調整或其他對青農商行資本充足水平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董事會可提出調整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審議。
青島農商行董事會對股東臨時提案進行了審查。此次《臨時提案》的議題及內容爲中期分紅及董事會授權等相關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以下簡稱《監管指引第3號》)《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以下簡稱《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中關於下一年度中期分紅授權事項由年度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此外,董事會僅有權在股東大會審議的利潤分配比例上限範圍內制定方案,而無權在股東大會審議的相關比例下限基礎上自行決定具體利潤分配分紅金額或比例等分紅實施方案。因此,本次《臨時提案》內容違反了《監管指引第3號》《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相關規定。
青島農商行表示,該行將堅持高質量發展的價值導向,爲股東創造可持續的價值回報。同時將進一步加強與股東的溝通交流,共同推動該行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