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副教授詐領研究費補助40萬遭判刑 法官:貪圖小利
清華大學黃姓副教授被控以不實採購內容,向教育部與科技部詐領研究經費補助將近40萬元,購買與研究計劃無關的陶瓷品、點字紙或熱印紙等物,新竹地院認爲他貪圖小利詐領財物,罔顧教育部及科技部利益,減損公衆對高等學府教授品操、素質之信賴,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6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40萬元,犯罪所得39萬8千餘元沒收。
法官調查,清華大學黃姓副教授於107年12月至110年12月負責執行教育部、科技部分別委託、補助研究計劃主持人,明知計劃經費系分別由教育部、科技部撥付清華大學,再由該校審覈經費動支與覈銷,除採購品項須實際使用於各該計劃外,亦應提交與採購事實相符之支出憑證以供審覈。
黃男竟接續購買與研究計劃無關的陶瓷品、點字紙或熱印紙等物,向廠商取得收據後,交由清大不知情工讀生黏貼在計劃「支出憑證粘存單」,再循覈銷程序向清大請領研究經費補助,使清大審查後誤認符合相關計劃動支經費規範,而將收據金額撥給黃,黃男即以此方式請領教育部經費補助共計24萬8798元、請領科技部經費共計14萬9909元。
法官審酌黃男爲清華大學副教授,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善盡職責,竟貪圖小利,而爲本案名實不符的支出憑證粘存單業務文書,並持以行使詐領財物,罔顧教育部及科技部利益,減損公衆對高等學府教授品操、素質之信賴,惟念及犯後均坦承犯行,且犯罪所得均已繳回,法官考量其博士畢業智識程度、本身有重度視損眼疾,且無前科、究非惡性重大之徒,最後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6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40萬元,犯罪所得39萬8千餘元沒收。
清華大學黃姓副教授被控以不實採購內容,向教育部與科技部詐領研究經費補助將近40萬元,購買與研究計劃無關的陶瓷品、點字紙或熱印紙等物遭到判刑,圖爲清大校園圖片,與本案無關。記者郭政芬/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