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票軟件搶出不正當競爭,警示了什麼
李英鋒
近日,最高法發佈的一例“搶票軟件不正當競爭案”引發關注。該案原告是一家知名娛樂票務代理公司,而被告鄭某忠在某二手購物平臺,售賣針對原告App的搶票“外掛”軟件。鄭某忠開發的搶票軟件通過技術手段模擬人工操作,可以提高訂單信息的填寫速度,並可在短時間內重複提交,增加了在原告平臺搶票成功的概率。這起案件被認爲是全國首例認定搶票軟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判例。
搶票“外掛”軟件搶到了法律的鐵板上,既搶出了“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也搶出了法律教訓。這起案件不僅釐清了搶票“外掛”行爲的違法性質和危害,讓售賣搶票“外掛”軟件的商家付出了法律代價,對搶票黑灰產業鏈具有普遍的警示意義,對受搶票“外掛”軟件侵擾的售票主體則有維權示範意義。
搶票“外掛”軟件看似給一些消費者提供了購票便利,提升了消費者的購票成功率,實則是一種作弊。從技術角度看,搶票“外掛”軟件的運行機制並沒有新創意、新進步,不屬於技術創新。從法律角度看,搶票軟件超出人爲操作的訪問和下單請求,讓使用者得到了明顯多於其他消費者的購票機會,妨礙了購票公平,擾亂了售票平臺的正常經營秩序。同時,搶票軟件還會增加售票平臺的運行負載,導致其響應速度變慢,經營成本增加,經營利益受損,社會評價和商業信譽下降。
針對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爲,法律已經設置了防火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爲。商家售賣搶票“外掛”軟件的行爲,在本質上屬於利用技術手段妨礙其他經營者售票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爲,具備了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法律特徵和構成要件,法院認定鄭某忠售賣搶票“外掛”軟件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於法有據,準確合理。
該案的法律意義已經超出了個案範疇,對遏制更大範圍的搶票作弊亂象具有啓發價值和思考價值。遏制搶票作弊亂象,既需要相關售票主體在技術層面提升反作弊能力,完善反作弊機制,堵住程序漏洞,也需要售票主體在法律層面找準維權切入點,用好反不正當競爭這一法律武器。
其實,被搶票軟件侵權的售票主體有兩條主要的維權路徑可走:一是可以向法院起訴售賣搶票軟件的商家,由法院依據法律和事實認定商家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判決商家以停止侵權行爲、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法律責任;二是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搶票“外掛”行爲。司法程序的違法定性對行政程序的違法定性具有鮮明的指引意義,既然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能夠認定搶票軟件構成不正當競爭,對不正當競爭行爲具有監督查處職責的市場監管部門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同樣的定性也有很強的可行性。
由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商家售賣搶票“外掛”軟件的行爲,能讓商家付出更重的法律代價,產生更強的懲戒、震懾效應,收到更好的法律效果。當然,市場監管部門不能坐等被侵權者投訴舉報,而是應該瞄準搶票作弊行爲多發領域主動出擊,加強巡查,用高質效監管剷除搶票軟件的生存土壤。供圖/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