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拉瘦弱男同事摸他下體 體格壯碩男晚間爬上他牀猥褻…法院判10月

33歲、身材壯碩的林姓男子與男性同事在工地休息時,竟不顧瘦弱同事反抗,強拉同事的手套弄自己的生殖器,還親吻同事、也要同事親他;等兩人回到宿舍,林又在同事在牀上休息時將人抱住,同樣拉同事的手撫摸自己生殖器,臺南地院將林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0月。

判決書引用臺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林姓男子2023年8月22日下午1時許,與男性同事在雲林縣一處工地休息時,違反朋友意願,不顧對方掙扎與反抗,強行拉住同事的手上下套弄自己生殖器直至射精,還親吻同事頭部數次,並要求同事親他胸部。

兩人公司安排的宿舍在臺南市麻豆區,同日晚間7時許,林姓男子又趁同事在牀上休息時,伸手將同事抱住,並拉住同事的手,隔褲撫摸自己的生殖器1至2分鐘,再度強制猥褻得逞;這次同事不再隱忍,向警方報案,指出林沒有徵求他的同意,但林很壯而他很瘦弱。

同事表示,在雲林工地工作的時候只有他跟林兩個人,他有試圖反抗拒絕但還是沒辦法,當下也怕繼續反抗會有危險,所以只能照做;回租屋處後因爲其他朋友也在,他不好意思直接逃走,只好趁臨出門時再離開報警。

林姓男子偵訊時,承認同事的體型沒辦法抵抗他,同事原先很抗拒,後面就沒有反抗;檢察官認定,林並未徵得同事明示、清楚同意,逕自以違反同事意願方式爲猥褻行爲,同事因社會經驗不足、害怕而不知應對,林自不得已同事未有積極明顯反抗、呼救及趁隙逃離現場等行爲,而認其未違反同事意願。

法院審理時,林承認犯行,認定林就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爲互殊,應予分論並罰;法院認爲,林未能剋制己身情慾衝動,竟爲滿足私慾,無視同事掙扎與反抗,爲強制猥褻行爲,所爲顯不尊重同事性自主決定權,造成同事身心傷害,自應嚴予非難。

法院審酌,林於偵查及審理時承認犯行,雖有意和解,惟同事因未到庭以致無法達成和解;考量林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所犯強制猥褻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33歲、身材壯碩的林姓男子二度強拉同事的手套弄自己的生殖器,臺南地院將林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0月。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