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逾請求時效 轉列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依民法規定,請求權依性質不同而有兩年、五年、15年等不同消滅時效,若爲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舉例來說,A公司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帳載應付利息900萬元,經查這筆利息是A公司應在2018年2月間給付的借款利息,截至2023年底仍未給付,因已超過民法規定的五年請求權時效,依規定,把這筆逾五年的利息90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補徵稅額180萬元;若A公司預計2026年實際給付,屆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