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驢技窮 兩岸條例上搭違建

(圖/本報系資料照)

過去有憲法學者戲稱《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憲法的違章建築,當行政權想要凌駕憲法規定與原則時,就躲到《動員勘亂條款》的保護傘下;今日的兩岸關係體制,由《中華民國憲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爲主所架構的系統,也見違建紛紛冒出。

兩者所不同者,《動員勘亂臨時條款》爲國民大會所訂,好歹具備「憲法附屬條款」的法律樣貌,經民意機關三讀通過,可辯解爲「戰時憲法」、「憲法特別法」;而今日兩岸關係法制上冒出的違建,只有行政單位的一句話、一紙公文,連找民意機關背書都不用。在執政者「防禦性民主」的概念下,毀憲的「動員戡亂」概念復辟。

果然是「有怎樣的國民黨,就有怎樣的民進黨」,掌權者換人了,但仍緊抱威權遺緒遂行統治需要。針對教師張立齊被註銷戶籍一案,當事人2024年1月1日領得大陸定居證時,陸委會曾迴應媒體:「拿定居證因爲不須設籍中國大陸,並未違反《兩岸關係條例》,不會註銷臺灣戶籍。」同一個案子陸委會改弦易轍,原本持有大陸護照、大陸戶籍纔會被註銷臺灣戶籍,陸委會2025年4月發佈令釋新增納入「大陸定居證」,並在6月5日宣佈註銷張立齊臺灣戶籍。

陸委會無法說明爲何今年就把持有定居證等同於擁有大陸戶籍,更無法辯解的是,《兩岸關係條例》第9之1條只規範大陸戶籍與大陸護照,而定居證明明不是設戶籍,法律沒寫上「定居證」,陸委會自己在法律條文上加字眼。

陸委會4月23日的函釋指出:「如果取得中國大陸公安部門發給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的居民身分證……」可見定居證與大陸居民身分證是不同證件。

根據陸方規定,居民身分證是中國公民的身分證明與戶籍所在地證明,有它才享有大陸公民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定居證完全沒有這些功能。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由法律明文規定,不該由行政機關任意解釋或擴張,何況陸委會是指着My Melody說它是Hello Kitty,只因爲兩者有關係。

陸委會文官有苦難言,必須執行民進黨政府一貫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並在不高喊「法理臺獨」的同時打造臺獨的法理細節。徐春鶯、史雪燕兩案和陸配被要求重新繳交除籍證明,都是藉實務擴張詮釋法律,務實地推動法理臺獨。

真想要在不喊臺獨的情形下,打造一個與中國大陸完全無關的「中華民國臺灣」法制,應該光明正大修法或訴諸選票公決,但政府當下卻是扭曲法律鑽偏門。晏子使楚時說:「使狗國者,從狗門入」,當下民進黨打造的,縱有臺灣國形式,卻是狗國。

近期一連串關於兩岸戶籍、國籍的爭議,如同「賴17條」,這些行政機關的片面執行有相同的特點,都是想應對當下兩岸形勢卻無能找到籌碼對北京下手,等於告訴對岸「臺灣黔驢技窮」,打不了北京,所以打自己小孩給北京看。

曾是小反共義士的中將孫立方受民進黨政府提拔而升官,面對他在大陸出生的背景,孫將軍高聲抗辯「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但他一直無法回答「1982年7月時是用哪一國的護照出境到日本,然後來臺灣的」?以今日民進黨的標準檢驗,孫將軍的國籍與戶籍仍有問題。

當民進黨的大陸政策只剩下在臺灣社會內部抓敵人時,行政機關根本沒有能量執行這些肅清工作,更麻煩的是,會抓到民進黨自己人。(作者爲淡江大學政經系全英文學程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