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證券交易所得 別漏報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投資國內股票或基金,雖然這類「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規定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必須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若漏報,將被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暫停課徵所得稅,但這項免稅僅限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範圍,包括上市、上櫃及未上市(櫃)股票,以及國內基金等金融商品,雖免課所得稅,但仍要納入基本所得額,用來計算是否達到應課稅門檻。

換句話說,企業若因投資基金或股票而獲利,雖然不必繳營所稅,但仍要將該筆「證券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如果忽略這項規定,未揭露或漏報,國稅局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會被處罰。

舉例來說,轄內某甲公司2021年透過A銀行投資國內基金,2023年贖回時獲利200萬元,2024年甲公司收到A銀行寄發的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但在結算申報時僅申報一般營利所得70萬元,未將200萬元基金處分利得納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經國稅局查覈,該公司漏報基本所得額200萬元,依規定應將基本所得額(70萬+200萬)扣除法定免稅額60萬元後,以12%稅率計算基本稅額,應納25.2萬元;由於甲公司原已繳納一般所得稅14萬元,兩者差額11.2萬元即爲補徵稅額,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強調,這類情況在企業投資日益普遍下相當常見,許多公司誤以爲「停徵所得稅」等於不必申報,導致短漏報,提醒營利事業應定期檢視基本所得額,確認是否有包含基金、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處分利得。

國稅局,若企業發現過去申報有疏漏,在未被檢舉、未被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仍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免予處罰。

國稅局建議,企業應主動留意投資收益與稅務揭露義務,並妥善保存投資與贖回資料,確保申報正確,若對基本所得額或停徵所得稅適用範圍有疑義,也可向國稅局洽詢,以免因誤會法令而遭補稅與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