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報 CFC 別踩四地雷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時有四大常見錯誤,包括誤解低稅負國家範圍、誤以爲豁免就可免申報、適用匯率錯誤、延遲提供CFC財務報表,提醒企業今年申報時留意相關規定。

CFC制度自2023年起實施,主要目的是爲防止企業透過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無實際營運的子公司,把盈餘保留在海外,藉此規避我國稅負,企業持有符合CFC定義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豁免條件,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而符合CFC定義,是指同時符合「控制要件」及「設立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外國企業。國稅局提醒四大錯誤。

首先,誤解低稅負地區或國家範圍,國稅局解釋,不少企業誤以爲只有財政部公告的「低稅負國家名單」才屬於CFC適用範圍,實際上這份名單僅供參考,例如某些國家如薩摩亞、模里西斯雖未被列入名單,但因其針對特定行業或地區提供極低稅率或特殊優惠,仍可能符合低稅負地區定義,應特別留意。

第二,誤以爲豁免就不用申報。官員指出,即使CFC子公司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或「微量門檻」等豁免條件,企業仍須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揭露相關資訊,並檢附符合豁免規定證明文件。

第三,適用匯率錯誤。官員表示,CFC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財務資料若以外幣呈現,應依規定採用臺灣銀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爲新臺幣。若適用匯率錯誤,將影響盈餘計算與稅額覈定。

最後,是延遲提供CFC財務報表,若企業想申報CFC虧損並留作未來扣抵,應在申報截止日前檢附經會計師簽證財報或其他可接受佐證資料,若無法即時備妥,也應在報稅時申請延後提交,最長可延六個月,限申請一次,否則將無法依規定適用未來年度扣抵。

國稅局提醒,今年申報去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程已進入倒數計時,企業應主動檢視是否擁有CFC,並依相關規定準備資料、正確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補稅與處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