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捐贈運動 優稅擴大

立法院昨(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將現行企業捐贈重點運動抵稅比率從原本150%提高至175%。示意圖。記者曾增勳/攝影

立法院昨(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將現行企業捐贈重點運動抵稅比率從原本150%提高至175%,另也明定國發基金應提撥一定比率投資運動產業。

運動部將於9月9日掛牌,爲促進運動產業發展,行政院提出運產條例修正案,擴大減稅利多,有助引導資金進入運動產業,進一步鼓勵全民運動。

行政院提案也指出,爲持續扶持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發展,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可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的施行期間有必要延長,因此提案修法,抵稅施行期間,自修正生效日起至2031年12月23日止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協助各經營階段的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國發基金應提撥一定比率投資運動產業。

三讀條文指出,企業符合條件的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包含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的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等。

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爲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發展,可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相關事宜。

企業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捐贈,在申報所得稅時,可在捐贈金額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175%,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至於企業透過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覈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在申報所得稅時,可全數按捐贈金額175%列報費用,不受捐贈金額1,000萬元額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