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要駛入道路前車突然倒車 他遭碰撞倒地還被警開罰

陳姓騎士準備將停在路邊的機車騎上道路,當時前方有汽車停在路肩,他先用腳倒退,左右觀察後才行駛,結果前車突然倒車,兩車碰撞;陳倒地還挨罰「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他提出行車記錄器說明前車是突然後退,開罰不合理,法院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去年6月24日上午10時許,在臺南市新營區道路旁準備騎車上路,當時他前方有一輛汽車,他先用腳讓機車向右後方倒退,再向左要繞過汽車轉入馬路上;陳在左右擺頭確認來車狀況後,先向左騎到馬路上,再向右準備向右前行。

正當陳姓騎士要繞過前方車輛,此時車輛突然倒車,導致兩車碰撞,陳與機車均倒地;結果這起事故轄區交通分隊員警認爲陳有「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違規行爲,逕行舉發,移送臺南市交通局,陳不服申訴,交通局函詢警方後,仍將陳裁罰600元。

陳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指出依據他的行車記錄器影像作爲證據,前方汽車一直都沒有移動,並不是行進車輛;從他開始移動機車到往道路騎出時,汽車都處於靜止狀態,直到他要駛入道路,汽車纔開始移動。

陳認爲,汽車倒車前並沒有使用燈號告知周遭用路人,就直接開動,機車駕駛無法預知對方何時會從靜止狀態轉爲移動狀態,也無法預先判斷對方是要進行前進還是倒退的行爲;且他一直都有擺頭確認四周,作爲應注意的義務已確實達成,請求撤銷罰單。

交通局主張,經檢視警方提供的監視器影像,可見陳姓男子從店家門口起駛,於路肩欲變換車道至機慢車優先道行駛,此時路肩停放的車輛正在倒車,車尾與陳撞擊發生事故,足證陳於起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陳疏未注意發生碰撞,確有違反規定,裁罰並無違誤。

法院勘驗比對陳姓騎士提出的行車記錄器影像以及交通局提供的監視器影像,確認陳姓騎士從店家門口起駛過程,有左右擺頭確認四周情形,位於路肩車輛維持煞車燈亮起靜止狀態,從陳姓騎士自店家門口起駛過程,車輛並未有何移動跡象。

法院確認,陳姓騎士的機車要駛入道路時,車輛才緩慢後退,難認陳有何起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違規事實,陳於起駛前曾左右擺頭留意道路周遭狀況,堪認陳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亦無從期待陳能夠預先判斷前車何時會自靜止狀態中轉爲前進或後退狀態。

法院審酌,交通局主張停放路肩車輛正在倒車,車尾與陳姓騎士機車撞擊發生事故,足證陳於案發當時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核與事證相違,不足採信爲真。交通局未查明事實,遽以開罰,其認事用法尚有違誤,陳訴請撤銷原處分,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陳倒地還挨罰「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他提出行車記錄器說明前車是突然後退,開罰不合理,法院判決撤銷罰單。本報資料照片